毛不易

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4-30 08:56 点击:37676

前不久,某企业接受上级安全检查时,被查出20多处安全隐患,有的安全隐患问题还比较明显、比较突出。由此,这个企业受到检查组的通报批评,要求按照检查组确定的整改时间表,限时整改到位,否则,就要对企业实施停产整顿。这个企业的负责人在隐患整改专题会议上指出,在上级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前,我们已经组织了企业自查,可我们为什么自己发现不了问题呢?希望大家对这个问题要进行深刻反思,否则,类似的问题还会发现。这个企业负责人关于在安全自查时“为什么自己发现不了问题”的提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值得每一名干部职工引起高度重视。之所以自己发现不了问题,笔者分析,不外乎这样几个原因:一是自查时的态度不够端正,作风不够扎实,检查不细、不严,存在走马观花的应付心理。二是检查的组织工作不够严密,要求不够明确具体,没有科学的评判标准,存在凭感觉、凭经验的主观随意现象。三是参与检查人员的安排不够恰当,外行充数,不具备发现问题的能力和基本素质。四是缺乏问题意识,对客观存在的问题思想麻木,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不把问题当问题,从而也就发现不了问题。要防止自己发现不了问题的现象,提高隐患发现的及时性和整改的到位率,一是要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加强安全操作毛不易

在经济全球化的21世纪,竞争情报已成为商业企业的第四核心竞争力。本文论述了竞争情报的内涵以及竞争情报对商业企业的重要作用,并探讨了商业企业如何进行情报保护。 竞争情报 商业企业 情报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因特网的出现,20世纪80年代初期国外迅速发展起来了一种针对竞争环境和竞争对手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活动——竞争情报王春燕:试论竞争情报与企业的发展.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6,毛不易

小顾上班时劳保穿戴不规范,被安全检查人员发现后受到严厉处罚。对此,小顾感到不服气,他认为个人安全是个人的事情,劳保穿戴不规范不会危及他人安全,与别人无关。对于小顾这种“个人安全是个人的事情”的错误认识,有必要予以澄清。我们可以肯定地说,个人安全不仅仅是个人的事,个人安全也是家庭的事。设想一下,如果我们的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造成身体伤害,不仅要让家庭成员担惊受怕,平添精神负担,而且还会由此丧失劳动能力,使家庭失去经济来源,陷入经济危机,拖累家人。假如因事故而伤亡,造成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剧场面,可以说是对家庭的不忠,对父母的不孝,对子女的不负责任。个人安全也是大家的事情。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必定要造成一定的浪费,影响到企业的生产成本和经济效益,这对企业每一名职工的个人收入都会带来相应的影响。企业生产具有职工之间相互配合、协同作战的特点,一个人平时对安全工作不够尽心,不仅会对自己产生伤害,也很容易给别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对自己不负责任,实际上也是对他人不负责任。个个安全也是企业的事情。企业把一名职工培养成能够独立操作的熟练工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如果因事故而失去劳动能力,无疑是人才资源的无效毛不易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中外文化的交流融合越来越广泛和深入,中国传统文化在这种形势下,必然面临着新的挑战,中国文化应该正视挑战,适应形势,兼收并蓄,创新发展。 一体化文化交流进入21世纪以后,全球一体化进程进程越来越快,中外文化交流无论从深度还是广度来说,都是前所未有的。中国现代化的程度越高,与世界的联系就越紧密,与世界各国的文化交流就越来越扩展,只要中国现代化的步伐不停顿,就会努力去促进与世界的文化交流。而且,中国是一个大国,文化的包容性较强。随着国力的增强,拥抱世界文化的胸怀会更加宽广。有交流才能有发展,必然会产生与外来文化的碰撞和融合。一、全球一体化进程中中外文化交流的特点1.文化与经济融为一体当前人类的经济活动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文化与经济已经密不可分,文化本身成了一种产业,一种可以带来高额利润的产业,以致使文化成为经济的主角。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文化发展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决定了文化发展的方向;同时,文化的发展也规范着经济的方向和推动其发展。这种形势下的文化交流,其内容、方式、渠道等已经显示出多元化、全方位的特点,就文化谈文化已不合时宜。2.文化发展和交流的全球化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文毛不易

摘要:文章认定股东资格应综合考虑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因素:实质要件,即向公司投资的事实;形式要件,即股东姓名或名称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关键词:冒名股东;法律责任:形式;实质中图分类号:D922.2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10-0181-01司法实践中,冒名股东现象层出不穷。所谓冒名股东,是指冒名者以虚拟人的名义,或者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并注册登记。冒名股东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股东,有别于普通股东、隐名股东、挂名股东、干股股东、空股股东,但与它们又存在相似之处,易引起混淆。冒名股东的主要法律特征如下:客观上,冒名者实际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权利并承担风险。但被冒名者既无出资之意,也无经营之实,而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文件等却将其列明为股东。主观上,被冒名者没有出资设立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也无与公司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且根本不知情。这是冒名股东与隐名、挂名股东存在的重大区别,即被冒名者与冒名者之间根本没有合作或者借名之合意。冒名股东的存在基础是多重的,既有社会的、市场的因素,也有主观趋利性的促使,更有立法和制度上的弊端。正是基于以上各种原因,投毛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