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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01 13:01 点击:25201

法治的发展必然要求正视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本文从几个轰动一时的案例所引发的关于程序正义的讨论出发,根据罗尔斯对正义形态的区分,论述了审判程序作为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属性,展示其体现的冲突,并通过价值分析,体现其地位和作用。程序正义 实质正义 正义形态一、引发讨论的几个案例许霆案是2008年初最受关注的案件,许霆一审被判无期徒刑。该判决一出,舆论哗然。许霆上诉后案件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2008年3月31日,许被判处五年徒刑,并处2万元罚金。2003年和2005年也有两个刑事案件曾轰动一时,刘涌案因一波三折的审理过程,佘祥林案因主人公多舛的命运而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并引发了深入的讨论。在被称作“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案中,因警察收集、保存证据的程序和方式违法,使原本看似确凿的证据受到质疑,案件历经15个月的侦控,最终刑事陪审团作出辛普森无罪的判决。而在其后的民事判决中,辛普森被认定为凶手,并支付巨额赔偿金。以上案件虽然判决各异,但在其引起的每次讨论当中,程序正义是个绕不开的话题。近几年,一方面是法律界不断地提出程序问题,强调程序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反应出我国社会法治意识正走向更深层次,大众的关注已经不仅在于实广域网

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它完全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基本人权密切相关。逮捕本身是保障刑事诉讼的有效手段,但不当的逮捕则会成为践踏人权的工具,因此逮捕制度的合理性尤为重要。我国的逮捕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有关制度设计方面尚有完善空间。逮捕 超期羁押 批捕权逮捕是公安司法机关在一定时间内依法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正当法律程序下的逮捕是保障刑事诉讼的有效手段,而不受任何限制的、滥用的逮捕,则会成为践踏人权的工具。因此,现代各国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对逮捕制度予以明文规定,严格限制逮捕的适用主体、适用条件以及羁押期限等,以期最大程度地发挥逮捕制度的积极作用,减少其对基本人权的消极影响。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批准权或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有权自行决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需要逮捕被告人的,人民法院有决定权;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广域网

在国际贸易中,经过买卖双方数轮的协商谈判,商品的市场价格可能早已发生巨大的变化,也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买卖双方主体的变更。变更通常涉及许多手续的办理和转结,往往会出现“一女两嫁”的尴尬局面。案例2003年10月5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YULJ公司与我国新疆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ST公司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签订了一份XB-0032号购销合同。此合同约定:YULJ公司供货给ST公司1000吨棉短绒,总价款为24万美元。ST公司在得到本合同已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经部注册的通知后,应在银行7个工作日内给YULJ公司支付总价款15%的预付款,其余85%的货款应同时开出受益人为YULJ公司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循环信用证。合同签订后,ST公司一直没有向YULJ公司支付分文货款,也未开出银行信用证。这期间,因为国际市场棉短绒价格变化波动很大,所以YULJ公司也不断地在洽谈目标客户。2004年2月1日,YULJ公司与本国另一公司BMS公司签订了代号为N27/LN的合同,将XB-0032号合同项下1000吨棉短绒转售给了BMS公司,合同总价款仍为24万美元。2月20日,BMS公司与中国林业国际合作公司YULJ公司转卖合同项下货物,面临违约的风险。虽依仲裁裁决的认定:YULJ公司与ST公司之间的合同未有效解除,而使YULJ公司可能承广域网

侦查讯问是一项法定的侦查行为,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在揭露犯罪、保障人权和追求诉讼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侦查讯问中由于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的不对等关系,致使犯罪嫌疑人在权利保障方面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主要对国外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设置及我国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等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犯罪嫌疑人 权利保障 侦查讯问《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人权,或称人的权利,指人们主张应当具有的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这些权利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受到保护,以此确保个体在人格和精神、道德以及其他方面的独立得到最全面、最自由发展”。而人权保障乃现代刑事诉讼之灵魂,诉讼目的之确立,诉讼主体职能之配置,诉讼结构之建造,无不受制于人权保障的理念,并为人权保障的理念所左右。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热点话题之一,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刑事诉讼活动中如何实现人权保障,特别是在侦查讯问中的人权保障更体现着一个国家人权发展的水平,反映出这个国家民主进步与法制文明的程度。我国已签署了《禁广域网

当前,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活动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而关于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私法立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笔者拟以商品经济发展为视角探究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因,致力于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国际私法成文立法。动产物权 “动产附骨”原则 原因探究一、动产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传统理论依据解析1.主权说。齐特尔曼和弗兰根斯坦等是主权说的代表人物,他们主张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因为所在地国主权的需要。他们坚持该原则是“从自然本身得出的必然结论”,因为“在物与法律之间,除所在地关系外,并无其他法律关系存在”。持此说的人们还认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主权,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即是主权在物权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体现。因为任何国家都不愿意让外国法适用于本国境内的物,否则主权将丧失其不可分割的性质。”对于主权说,笔者认为其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具体原因有以下两点:其一,主权说更多的是从“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视角出发,与国际私法“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该说片面强调国家主权对于物权法律适用的影响,否认外国法律在本国的域外效力,不利于促进和加强国际民商事交往。其二,主权是一个国际公法概念,表广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