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晓声

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18 00:29 点击:175897

摘要 新年伊始,作为高风险偏好的资金代表,两市融资余额连续下降。最新数据显示,截至1月20日,两市融资余额跌破8900亿元关口,连续9个交易日环比下降,创去年10月13日以来的新低。   新年伊始,作为高风险偏好的资金代表,两市融资余额连续下降。最新数据显示,截至1月20日,两市融资余额跌破8900亿元关口,连续9个交易日环比下降,创去年10月13日以来的新低。融资融券余额为8921.4亿元。其中,融资余额自1月10日以来连续第9个交易日环比减少,最新数据为8887.36亿元,占A股流通市值的2.27%,累计减少407.33亿元,降幅达4.38%。  市场分析指出,两融余额的连续下滑一般有两大原因,一是融资客买入热情在下降。另外还有可能是因为偿还额明显上升。  数据显示,在融资余额9连降期间,两市融资买入额降至谷底。1月18日、19日、20日3个交易日两市融资买入额分别为224.21亿元、202.76亿元、226.99亿元,是2014年7月23日以来首次连续3个交易日低于250亿元,那时A股刚好处于2015年杠杆牛市的起点。其中,1月19日202.76亿元的融资买入额同样刷新了2016年1月7日之后的新低,值得注意的是,去年1月7日有熔梁晓声

摘要 从严格意义上说,职业打假人确实不能算是消费者。因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以消费为目的,而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是为了经由打假获取利益。   从严格意义上说,职业打假人确实不能算是消费者。因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以消费为目的,而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是为了经由打假获取利益。不过,尽管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经由打假牟利,但是其打假行为在客观上能对部分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起到遏制作用,有利于减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发生,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  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由于维权意识相对欠缺,以及时间、精力有限等原因,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多数人只会选择退换货处理,有些人甚至自认倒霉,放弃自身权利。这样也就导致部分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成本非常低,不怕实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而职业打假人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后,向商家提出数倍于商品售价的索赔,则能大大提高商家售假行为的成本,令其得不偿失,这样一来不少商家也就不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而在客观上起到减少售假行为发生的效用。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强调以梁晓声

摘要 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近年来方兴未艾的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得到“消法”保护。   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近年来方兴未艾的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得到“消法”保护。  送审稿以职业打假人牟取高额利润、扰乱市场秩序、浪费行政、司法资源,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为由,对不将职业打假人列入“消法”保护范围作了相关的说明。不过,作为一部与众多消费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实施条例,在职业打假人不受“消法”保护问题上,还需有更多公共讨论。  首先就立法取向与公众诉求关系讲,任何一部法律,当然也包括“消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内的法律法规,只有在社会公众通过讨论并在相当程度上达成共识,而不是行政部门共识条件下,经过法定程序立法,并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才可以说是一部好法。以职业打假人不受保护来说,或许不得不承认,与众多消费者对职业打假人予以支持的主张不同,相关梁晓声

摘要 应该说,近年来“职业打假”负面社会影响日益凸显,一些职业打假者多针对广告语、标签标示不规范现象,真正针对假冒伪劣产品的较少,极大地浪费了行政、司法资源,甚至有职业打假人故意调包商品并敲诈商家。   应该说,近年来“职业打假”负面社会影响日益凸显,一些职业打假者多针对广告语、标签标示不规范现象,真正针对假冒伪劣产品的较少,极大地浪费了行政、司法资源,甚至有职业打假人故意调包商品并敲诈商家。因此,新规很可能将职业打假群体排除出消费者之外,但有关部门不宜忽视职业打假的正面作用,不妨明确阐释该群体法律地位,并加以特别规范。  职业打假群体的兴起,主要源于商品市场假冒伪劣产品泛滥,以及普通商品假一赔三、食品药品假一赔十的规定。特别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知假买假仍可获得理赔。  基于成本、技术等限制,职业打假群体并未针对真正可能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问题,而是投机取巧,抓住广告语等细枝末叶问题索赔牟利。从这方面讲,规范职业打假群体相当必梁晓声

摘要 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亮点不少,但舆论似乎更多地聚焦关乎职业打假人一条。支持方认为,以营利为目的职业打假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无关,理应不受“消法”保护。而反对方则认为,职业打假虽然有营利目的,但客观上起到了净化市场作用,不应受到“消法”排斥。   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亮点不少,但舆论似乎更多地聚焦关乎职业打假人一条。支持方认为,以营利为目的职业打假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无关,理应不受“消法”保护。而反对方则认为,职业打假虽然有营利目的,但客观上起到了净化市场作用,不应受到“消法”排斥。  笔者以为,新规定并非放任假货,也非有意要砸职业打假人的“饭碗”。相反,恰是一种法治进步,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道理在于,原来倡导的“知假买假”虽可以起到监督市场的作用,但这是不可取的,保护市场经济和消费者权益不能靠恶意的手段,得靠法律和制度。  如果明确职业打假人不受“消法”保护,从短期来看,可能会减轻一些商家应对打假的压力,然而不容忽视的是,职业打假人其实主要是盯着一梁晓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