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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医师开展网流量测量 上诊疗应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更新日期:2018-09-14 10:57:37来源:网络点击:1187367

 资料图:太原市妇幼保健院,众多家长带着孩子前来挂号看病。 武俊杰 摄

资料图:家长带着孩子前来挂号看病。 武俊杰 摄

  中新网客户端9月14日电(冷昊阳) 今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此外,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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