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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设“离婚罗智强 冷静期”不设“结婚冷静期”?专家解答


更新日期:2018-09-12 12:16:05来源:网络点击:1185718

原标题:为何“结婚冷静期”不写入法律

侯学宾

乍一看题目,这似乎是一个不可理喻的问题。但如果我们换一个概念和问法:为何“离婚冷静期”已经进入法律草案,甚至可能真的成为法律?这已经不是假设性问题,而是已经在社会实践和立法中出现。

近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婚姻家庭编中新增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准确地说,法律草案中“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主要指向登记离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离婚中的“离婚冷静期”已经不是一件新鲜事。据不完全统计,“离婚冷静期”这一举措至少已经出现在8个省份的多个地方基层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实践中。其中,河南、上海、四川安岳三地均较早实施这一举措,并且已发布相关统计数据,强调“离婚冷静期”措施的良好效果。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离婚冷静期”在司法实践中被推崇,并可能出现在正式法律文本中,而“结婚冷静期”进入法律却会被认为有点奇怪?

尽管我们选择性地支持一方,但“离婚冷静期”和“结婚冷静期”的内在逻辑是一致的。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所以主张设立“离婚冷静期”的人认为这是对离婚自由的合理限制。这种合理限制的观点在于是否有足够重大的理由超越或限制个人的婚姻自由。因此,“离婚冷静期”这种限制的目的是什么?有人提出,这是因为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简而言之,就是“离婚冷静期”旨在维护婚姻的稳定。我们暂且不论这种论述的说服力,但这种逻辑完全可以主张法律规定“结婚冷静期”,因为生活中草率结婚的概率与冲动离婚的概率相差无几,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规定“结婚冷静期”让人们慎重选择进入婚姻也不无道理。因为两者都是在维护婚姻稳定的意义上限制个人的婚姻自由,因此厚此薄彼似乎说不通。

我们换一种思路试试,人们的认识不同是否因为个人在离婚和结婚阶段存在有不同的地位和责任,因此法律会采取不同的措施?现代婚姻法强调对个人意志的尊重,但是这种尊重会因为个人的地位有所不同。缔结姻缘也是两个人的结合,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非法干涉,所以我们反对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禁止父母的干涉。但是在离婚阶段,两个人的分开可能涉及到作为第三方的子女,还会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还会涉及到父母的赡养等。因此,个人在结婚阶段有更强的独立和更多的自由,而在离婚阶段则存在更多对子女和家庭的责任,这反映出婚姻当事方个人地位和角色的改变。在此意义上,我们可能更能接受“离婚冷静期”,但不强调“结婚冷静期”。

我们并不是主张“结婚冷静期”应该写入法律,而是借此反思“离婚冷静期”入法的正当性。对这两个制度的选择,与我们的婚姻理念、传统文化和个人的家庭责任观念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如何判断这些因素在制度设计中的权重,需要立法上更为充分的权衡和论证。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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