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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教授武长岐:香港女演员 为什么说美国301调查对华指控没道理


更新日期:2018-03-26 11:33:57来源:网络点击:1004343

原标题:北大教授武长岐:为什么说美国301调查对华指控没有道理

【编者按

美国当地时间22日,特朗普正式宣布,依据“301调查”结果,将对从中国出口的商品大规模征收关税,并限制中国企业对美投资并购。特朗普在签字前对媒体说,涉及征税的中国商品规模可达600亿美元。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武常歧教授撰写了《美对华“301调查”关于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的报告》。报告指出,美国对华301调查的证据不足。事实上,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断加强。中国拥有丰富的智力资源和复杂的市场结构,随着近年来跨国公司加快了在华设立研发机构的步伐,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技术发明创造价值链中的重要环节。

一、美方的关注

2017年8月14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备忘录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审查中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在此备忘录中,美国政府指责中国政府出于“自主创新”的考虑,存在鼓励、施压甚至要求外国公司向其在华子公司或中国公司转移技术的情况。特朗普政府强调了美国在高新科技研发领域的领导地位,反对侵犯知识产权和不公平的技术转移行为损害美国公司的利益,并指明中国政府的做法对美国制造业、服务业和创新行业造成伤害。

2018年3月2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根据特别301条款关于中国有关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的行为、政策和实践的调查结果的报告。其中,“强制技术转让”是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的重点关注之一。报告指出,中方利用政府采购、市场准入、优惠条件、本土研发等手段强制要求国外所有人对知识产权进行转移和授权。

二、有关技术转移的渠道和方式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原有的不同国家公司之间技术引进和转让的市场渠道由于跨国公司和跨国经济活动的发展而发生很大变化,进而知识和技术的创造、使用和传播的方式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现在主要的技术转让和扩散的形式除了不同国家不同公司之间通过市场渠道完成的技术转让之外,更多是跨国公司与其在华子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同时还有跨国公司以技术作为投入向中外合资企业进行技术转移以及随着而来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的跨国转移支付。

按照我国的合资企业法,外方投资者可以将专利、品牌、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股本注入合资公司,采取技术入股的方式取得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进而享受利润分享的收益。知识产权和技术投资的内容、方式和在公司股权中所占的比例和计价方式在合资企业成立过程中,需要经过合资企业各方的谈判、协商和最终形成一致意见后,合资企业才能有效运作。

新形势下跨国公司全球研发网络的建立加快了技术进步的速度,是跨国公司和协同研发跨国公司普遍在全球设立研发中心,同时采取研发合作和联盟的形式,研发投入由参与机构共担,以实现降低风险和节省资源投入,技术成果在参与各方之间分享。

近年来跨国公司加快了在华设立研发机构的步伐。一方面是利用中国充裕的智力资源开发通用技术有利于降低研发成本,提高研发效率。同时针对中国市场进行的产品开发和创新可被广泛使用于经济发展程度和中国类似的发展中国家的市场。

全球研发网络的构建对于跨国公司的研发活动和知识创造有积极影响。跨国公司在中国本土进行的研发活动,虽然在其位于中国的研发中心进行,往往采取由跨国公司总部统一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再反过来向其在华子公司或中国企业进行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授权,同时应用于其全球网络。这种安排低估了在华研发中心对于跨国公司技术知识创造过程的价值贡献,形成了知识产权和技术创造的扭曲。

三、中国政府有关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创新的政策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政府曾经提出以市场换技术的政策即,通过开放国内市场,以期望跨国公司向中国转移先进技术。对于此项政策的实施效果有不同的看法,学术研究中的实证分析的结果也不尽一致。有学者认为,直接开放市场不可能也没有换来先进的技术。反而是中国积极引进外来直接投资的政策对于跨国技术转移真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我国加入WTO时承诺将完善市场机制,建立公平的竞争和投资环境,在法律和制度方面已经放弃了市场换技术的政策。在中国加入WTO以后,按照WTO的规则和中国入世时的承诺,进一步充分开放市场,持续改善中国的营商环境。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和2017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减少了外资准入限制。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全国推行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

我国政府重视新一轮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7年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明确表态,中国政府不允许中国企业强迫合资方转移技术,更不允许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以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朝着普惠、包容方向发展,是中国建设科技强国的明确方向。

四、对于美方在特别301调查中的指责的回答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针对中国的特别301的调查的报告主要涉及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创新三个方面的内容,并提出不实指责。以下将就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回答。

4.1技术转移:

1.美国企业通过转移技术在中国市场争取优势地位是其主要动机。对于中国市场的开发和在中国建立市场地位,对于外国投资者和跨国公司的全球竞争和战略至关重要。在中国市场发育阶段,通过转让技术建立市场地位有着战略意义。所以美国公司向中国合资企业的技术转让并非中国政府强制,而是跨国公司之间为了争夺中国市场而用技术作为市场进入的主要竞争工具。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才是美国企业向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包括合资和独资的公司,转移技术的主要动力。其实,中国提供了优惠的条件,吸引跨国公司来华投资。这些吸引高技术企业来本地投资的激励政策是各国,包括美国各州,普遍采取的政策。跨国公司的进入曾给中国本土企业带来巨大冲击,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中国经济经历了非常痛苦的产业转型过程,大批工人下岗,承受了由于跨国公司携先进技术进入中国市场造成的冲击,外来投资对于中国产业转型升级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2.跨国公司通过技术转让和技术扩散确立其技术标准的地位也是转移技术的动机之一。比如,在中国人均收入较低的情况下,软件公司容忍盗版软件的存在对于确立操作系统和办公室软件在中国市场后来的主导的地位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3.近年来我国外来直接投资的形式发生重大变化,中外合资企业已经不是主流。过去5年接近80%在华新设立的外资企业采取了外商独资企业的注册形式。这和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中提到的大约75%的美国企业能够以100%股权的独资形式在中国开展经营,并不受到合资和股权限制的约束的表述相吻合。已经进行了30轮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过程中中方认同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的方式,这将会使得美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更加便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1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中,中方已经采取了外来投资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将推广到全国。在201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进一步放宽了行业准入。仅在少数制造业、能源、农业和金融服务等行业仍然存在合资要求和股权限制。即使在这些领域,比如汽车行业,中国政府相关部门也表明了进一步开放的态度,尽快明确对外开放时间表、路线图。比如对于新能源汽车放开外商在华建立生产纯电动汽车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数量的限制,以及汽车动力电池的外商投资股比限制。对于在华外商独资企业来说,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技术转移的内容、形式和时间是跨国公司本身基于竞争环境的商业决定,不是政府的强制要求。

4.在现有和新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方通常以技术和品牌作为股本和条件,而商业谈判中经过双方的讨价还价达成一致意见。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凡是体现了中国本地企业和美方企业的各自的优势的企业未来发展往往超出预期。比如美国通用汽车进入中国后较晚,美方通过转移先进技术,中方通过发挥本土优势,在较短的时间里取得了相当大的市场份额。这表明即使双方政府未直接介入谈判,两国企业通过细致的,往往是艰难的,商业谈判,更容易达成互利共赢的共识及方案,建立双方的相互信任,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所以双方政府不应该,也不需要直接介入企业间的商业谈判过程。

5.近年来跨国公司意识到中国丰富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本是提升企业全球竞争力的重要资源。各国跨国公司竞相在中国设立研发中心,据统计,2016年外资企业在华设立的研发机构的总数达到6061家,外资企业在华设立了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美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和增加研发中心的数目,使得中国成为全球创新中心之一。比如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提出”In China, for China and for the World” (在中国、为中国、为世界)作为通用电气中国的愿景和定位。这些源于中国的技术在为美国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和全球竞争能力。特别是一些来自于中国的技术为美国企业开拓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些市场的基础设施和应用情景和中国相似,在中国开发的产品和美国本土开发的产品相比较,更适合发展中国家的应用条件和市场环境。美国企业开发源自中国的专利和技术已经成为趋势。苹果公司目前在中国已经设立了2个研发中心,苹果公司CEO宣布将在中国再设立2个研发中心。这些企业行为反映了中国不仅仅是技术输入国,同时也是知识产权和技术发明的价值链中的重要环节。在目前的条件下,部分跨国公司往往选择母国或公司总部作为专利或知识产权的注册地,但在中国的研发活动往往是基础和贴近市场应用的研发,可能会低估了中国境内的研发活动对于跨国公司创新活动的贡献。中美双方在未来将可能会出现知识产权和技术发明的双向交流的情况。

6.涉及到国民经济的技术垄断的技术转让要求。中国反垄断法中有关企业合并后形成市场垄断的情况下的技术转让要求。对于涉及到国民经济发展的产品和服务的技术建立第二家供应商的要求。美国辉瑞收购美国惠氏公司时商务部鉴于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后将对中国猪支原体肺炎市场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为了减少对该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决定附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辉瑞公司履行向第三方转移技术的义务。

7.国家安全的考虑。要求与监管部门分享源代码,以便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是不少国家为了维护网络安全的通行做法。政府有权要求开放源代码和成立合资企业开发政府专用版本。对于这些产品在商业和民用市场没有特别的要求和限制。微软视窗的例子:由于Win7采用了和window XP不同的云服务的功能,政府采购目录没有包括Win7,但对于商业和民用市场是开放的。包括微软更新的Win10的操作系统在中国的商业市场上是可以合法销售的。只是在政府采购中提出向政府监管部门开放源代码的要求。开放源代码是指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防止黑客攻击。向监管部门开放源代码并不意味着转让技术和技术外溢,而是监管部门的通常做法。如同在专利制度中的技术公开一样,在公开源代码同时也就由监管部门提供保护。关于网络安全法的相关的规定更多地是出于保护隐私和国家安全的考虑。政府监管部门有责任保护相关企业的技术和知识产权。

8.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中国的进一步的改革开发,传统的贸易和投资形式在发生变化。全球价值链已经形成。作为全球价值链的一个环节,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的加工厂。大量的跨国公司通过外包服务将劳动密集型的价值创造活动转移到中国。比如,iPhone和iPad的生产基本上都是在中国本土由富士康公司完成组装的。在新的iPhone推出之前,这些设计和制造的外观和技术在中国境内的生产环节中受到了很好的保护。众多跨国公司选择中国作为其制造基地除了中国的劳动力成本和基础设施之外,对于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是基本条件。事实证明,中国政府和跨国公司对于保护知识产权采取的措施是有效的,中国对于全球价值链中的技术保护是可以接受的。

9.美国跨国公司保护和保持技术竞争力的方式转变。在知识创造、应用和扩散全球化的今天,跨国公司意识到最好的保持技术领先的方法是加快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中国的创新环境的改善和创新水平的提高同时为美国企业的创新提供了资源、市场和平台。领先的美国企业通过对于现有的技术转移,释放更多资源用于开发下一代更为领先的技术。来自美国的公司增加在中国创新活跃地区的研发投资,正是为了保持其全球领先地位。而限制技术和知识的国际间流动,实际上会限制美国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的创新活力。

4.2知识产权保护

10中美双方一直在知识产权方面积极合作。中美围绕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三次重要的谈判,并签订了备忘录,在这些谈判中,中美双方通过沟通交流各自的有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的实施都有了很大的提升。中国已经建立了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技术合同法》、《科技成果转化法》在内的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进行过多次重大修改。修改过程中,美国专利和商标局的专业人士对于中国专利法提出过很多建议,大部分都在修改过程中得到采纳。这种双边的合作应该继续。同时由于创新活动的国际化和全球创新价值链的扩大,对于专利申请、审核和授权需要大量资源,需要多国合作。中美之间和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进行多年和多方面的合作,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2012年就签署中美数据交换协议,就专利检索和为公众房屋双方知识产权信息提供新的途径。这种合作应该进一步加强。

11中国申请发明专利的数量已经跃居全球第一。中国本土企业和机构专利申请量的增加使得中国保护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的内生动力大大增强。专利服务机构和相关业务也有很大的发展。

12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实施。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法律诉讼持续增加,反映了中国企业和个人对于依靠法律维护权力的信心不断增强。2014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截止2017年6月,三个法院共受理案件46071件,审结33135件。其中,受理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12935件,审结8247件。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量不断增加。广东省公布的2016年十大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来看,其中九起案件是外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从个体案件来看,中外方胜诉比例相近。反映了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进行案件判决时不存在偏袒任何一方的行为。

13中美企业之间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不断扩大。在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主体中,企业的申请量逐年增加。发明专利的深度和广度在不断扩大,随着中国企业创新能力增强,中美企业间围绕着知识产权上的专利合作有了鼓舞人心的进展。2016年华为公司和苹果公司之间,2018年1月谷歌和腾讯达成专利交叉授权许可协定就是例证。

14中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数据显示,中国对外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是中国服务贸易逆差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中国对外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达到286亿美元,从2016年的237亿美元上升20%。中国对于外国知识产权使用费支付的快速增加反映了中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不断提高。

15标准性专利问题。按照国际惯例和商业实践,各国对于标准性专利,要求拥有者依法合理转让使用权。在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领域,由于技术的快速发展,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各国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对于标准性专利实施强制性授权。这也包含在中国《专利法》之中。但中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使用标准性专利强制转让的条款。

4.3 创新计划

16中国的经济发展为美国企业和经济带来新的机会。中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供给侧改革的措施,包括“中国制造2025“,为全球的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美国全球领先的高新技术企业,创造了巨大的商机。中国是当前全球最大的集成电路进口国,中国在电子信息产业,特别是“中国制造2025”涉及到的产业,为美国企业未来发展创造了机会。相关行业的美国公司的股票价格持续走高,反映了美国和国际投资者对于中国在相关领域的发展为美国企业带来的机会。

17中国的创新和研发计划的包容性。美国政府和媒体通过多种方式表达对于“中国制造2025”和“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的高度关注。应该强调中国制造2025不是排他性计划,而是包容性计划,中国制造2025中有专门条款,福利国际合作,有利于中国和外方的双赢。中国的高科技发展规划欢迎和鼓励国际合作和外国企业参与。

18关于市场开放。在加入世贸组织时,中国并没有做出完全解除外资公司股权限制的承诺。但对于敏感行业则是采取了美方建议的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大大增加了市场准入的透明度,减少了不确定性。但中美双边投资协定在经过多年的谈判在新政府就任之后没有重新启动。有关市场开放问题可以在WTO框架下和BIT双边谈判中加快进行。

4.4. 关于美中贸易委员会的调查结果

美中贸易委员会就此项调查提供的证言中提出在对于其会员做的调查中有不到20%的会员对于中国在技术转移方面的做法提出意见。关键在于应该如何解读这份问卷调查。

首先,在美中贸易委员会进行的调查只有不到20%的会员对于中国在技术转移方面提出意见,意味着80%以上的大多数会员并没有就此类问题提出异议。作为一个有明显倾向性的问卷调查,说明绝大部分会员是认同和接收中国对于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的做法的。

其次,中国入世以来,逐步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外资享有的超国民待遇逐步取消,中国本地企业的崛起和能力的提升,提高了中国市场中的竞争程度,使得部分外国企业感觉到竞争压力增强,这是一个自然演化过程。大多数美国公司都能够适应这种转变,通过提高技术能力,包括针对中国市场的产品开发,提高自身竞争力。但也有少数公司在竞争中遇到困难,不从自身找原因,一味抱怨外部的市场环境。其实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会有外国企业提出类似问题。

(本文作者武常岐,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战略管理学教授,北京大学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光华领导力研究院院长、国际经营管理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曾出版《寡头竞争条件下纵向一体化的战略作用》、《竞争政策与企业监管》、《中国企业国际化战略:理论与实证研究》等专著,并在多种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武教授现担任国际商务学会中国区主席、《世界商务学报》和《经济管理》杂志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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