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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爱


更新日期:2013-11-28 12:06:45来源:网络点击:89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1978年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国改革的新时代,农民权利逐步扩大,粮食增产、农民增收,为发展提供了支持。近年来,中国持续对外开放凸显出农业的软肋。面对农业先进国家,中国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农产品不多。与此同时,国内食品价格居高不下。2006年至2011年,城市居民的恩格尔系数甚至略有提高。

  当务之急是提高中国农业竞争力。一是改变农业技术模式,大力发展旱作农业;二是革新农业组织体系,发展家庭农场以及以之为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是改变支农方式,提高政府支农效率。这三类改革难度都很大,需要更基础的改革提供动力。即促进农业要素的市场化,特别是促进土地要素的市场化,给农民更大的支配土地要素的权利。

  改革方向确定以后,关键是落实。早在5年前的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上,已经提出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一是要调整“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使集体经济这个层次向农民合作社转变;二是明晰土地产权,实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三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三项改革意见如果落实,其意义不可估量。但在过去5年里,国家一直没有出台具体的改革方案,有的内容作了一些试点工作,却没有总结推广。从调查看,一些试点的问题比较突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还不明朗。

  此次《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实际上主要指明晰土地产权,使土地可交易,而可交易是可抵押的前提。已有的调查表明,明晰土地产权很难一蹴而就。当土地承包权转变为长久不变的土地财产权后,承包权实际上成为农民私权掌控的对象。对于这样一个重大变革,必须保证起点的公平,否则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

  目前,一些地方的农民土地承包权分配存在不平等现象,农民在等待“30年”到期后重新调整土地。所以,一刀切地在全国范围里,以现有承包关系为基础,实行承包权长久不变政策并不合适。在承包权真正转变为财产权以后,土地交易还需要规范,而规范的制定与落实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决定》重申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有利于解决许多复杂问题的重大改革举措,但这项改革的推进同样需要慎重。全国近60万个行政村拥有约18万平方公里的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如果简单推向市场,将意味着出现大量开发建设点。其实这既不必要,也无可能。那么,什么样的农村建设用地可以推向市场?规划怎么制定?土地用途管制如何落实?都是需要回答的问题。

  《决定》还提出,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这同样是一个艰巨任务。笔者的调查表明,在小型兼业农户基础上形成的合作社很难正常运转。合作社必须做大、做强,必须依靠专业家庭农场获得发展。从目前形势看,实现这一目标的政策环境并不具备。一些部门以为合作社越多越好,有的地方给合作社数量增长提出指标要求。另外一些地方不认真支持合作社,却把资金给了龙头企业。解决类似问题也需要转变认识,建立新的思路。

  决策机制本身也要改革,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有利于提高决策制定及落实效率。以土地的规划管理与用途管制为例,高度的中央集中控制并不一定有效。好的策略是收放结合,应该中央管理的一定管好,可以由地方管理的交给地方,中央只出台规范性意见。中央可以划定农业保护区,采取一系列技术性措施,主要由中央监管保护区;同时,对于农业保护区以外的土地,可以交给地方管理,中央不再干预。

  只要理顺体制,把重大问题的风险防控体现于政策设计中,对放权于农就不必过度担心。中国农业竞争力将因农民获得更多权利保障而稳步提高。

  

(责任编辑:DF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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