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创新乡村振兴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一是拓宽资金筹集渠道。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解决土地出让收益长期以来“取之于农、用之于城”问题的重要指示,配合有关部门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分阶段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农村的投入比例。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政策,加强资金收支管理,将所得收益通过支出预算全部用于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二是推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积极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激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内生动力。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推动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向市县延伸,支持地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降低担保门槛、扩大担保覆盖面,切实增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的可得性,着力解决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积极发挥农业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严格基金设立,规范基金管理,加强基金监督,推动基金政策性定位与市场化运作有机融合。三是鼓励地方政府在法定债务限额内发行一般债券用于支持乡村振兴、脱贫攻坚领域的公益性项目。坚持疏堵结合、防范风险,既开好“前门”,将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优先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等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领域,又严堵“后门”,不得借乡村振兴之名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四是创新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式。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因地制宜推行一事一议、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探索在农业农村领域有稳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推广PPP模式的实施路径和机制。(农业司、综合司、金融司、预算司、国库司和各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构建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落实《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部署,组织开展改革督察,加强跟踪调研和指导,抓好改革任务落实。一是适应新一轮机构改革总体部署,深入推动相关涉农资金源头整合。进一步理顺资金项目管理职责,加快实现农业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资金归口管理和统筹使用。二是落实完善“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机制。与资金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合理划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进一步明确划分依据,提高任务清单制定的科学性。推动建立省级以下任务清单落实机制,及时按要求分解落实工作任务,优先保障约束性任务落实,结合实际加强指导性任务与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衔接。脱贫攻坚期内,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三是加快支农支出执行进度。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强执行情况跟踪分析,狠抓涉农资金执行管理,减少执行中新增的沉淀资金,切实提高资金支出效率。(农业司、预算司、经建司、国库司和各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大力支持乡村绿色发展。一是支持开展农业绿色发展行动。大力推进绿色循环优质高效农业发展,有序扩大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机制,加大力度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试点,落实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方案。二是促进农业节水。加快发展高效节水灌溉等农业节水工程,加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力度,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支持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以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支持扩大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范围,加快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实施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三是支持加强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支持启动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大力支持实施天然林保护、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等林业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继续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四是支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支持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进一步推动宜居宜业的美丽乡村建设提档升级,积极稳妥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示范,促进加快构建生态循环的田园生产体系。支持中国传统村落保护,推动农耕文明和历史文化更好地传承。五是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落实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引导地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农业司、经建司、预算司和各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大力支持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是支持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重点向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倾斜,繁荣兴盛农村文化。支持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支持地方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支持为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培养、选派文化工作者和文艺人才,支持实施少数民族新闻出版广电重大工程。二是把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放在农村,加快农村公路、供水、供气、环保、电网、物流、信息、广播电视、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三是优先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巩固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大力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坚持公办、民办并举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继续支持特殊教育发展,实施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落实完善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以及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四是支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促进实现“老有所养”。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理确定政府补助标准,落实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实现“病有所医”。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危房改造、残疾人保障等社会救助和福利政策,切实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实现“弱有所扶”。五是支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落实移民补助政策,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文化司、经建司、科教司、社保司、农业司和各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推动建立健全现代乡村治理体系。一是支持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积极推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振兴计划,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完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持续深入推进农垦改革、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林区改革,支持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配合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经济发达镇改革等相关改革工作,研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财产的处置办法。二是支持推动乡村人才振兴。因地制宜扶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育各类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组织。实施乡村基层组织运转经费保障计划和乡村财会管理“双基”提升计划。支持农村科技人才培养。(农业司、资产管理司、科教司和各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全力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将打好脱贫攻坚战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优先任务,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全力以赴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一是健全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投入保障机制。加大对贫困地区的专项扶贫资金和有关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并切实向“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倾斜,规范开展扶贫领域融资,支持贫困地区围绕现行脱贫目标,尽快补齐脱贫攻坚短板。二是规范和深入推进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将整合范围内的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切实下放到贫困县,督促指导贫困县按照规定的范围开展整合,在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内安排支出,管好用好整合资金,避免面面俱到和借整合之名“乱作为”。三是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完善并落实资金管理政策。严守脱贫攻坚目标标准,既不盲目提高目标,也不随意降低标准。督促指导贫困地区强化预算约束和导向作用,优化各类扶贫资金支出安排,因地制宜区分轻重缓急确定项目并安排资金,把钱花在脱贫攻坚的“刀刃”上。(财政部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9月27日
(责任编辑:DF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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