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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四明中学 忠:渐进式金融开放路径更符合中国实际


更新日期:2018-08-17 05:22:40来源:网络点击:1158443

  我们在推进金融对外开放、深化金融改革的同时,必须大力推进国有企业、中央地方财税体系等其他领域深层次改革,只有真正消除实体经济扭曲,将实体经济做强,才能化解金融改革开放进程中的风险。

  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表明,越是开放的领域,竞争力越强;越是不开放的领域,越容易落后,越容易积累风险。党的十九大报告、习总书记博鳌论坛的讲话和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都对金融扩大开放提出了明确要求。当然,目前国内对于如何促进金融开放仍然有着不同的看法,我对金融开放有以下几点认识。

银行法》、《证券法》等金融法律中缺少证券法定登记、中央对手方、担保品快速处置、破产履约优先等规定,《企业破产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中部分条款规定也没有体现金融交易的特殊性,可能与结算最终性、终止净额、保证金的隔离与快速处理等金融市场的核心法律相冲突。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很多法律规定自身便存在矛盾。例如当有清算参与者破产时,《破产法》第四十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会造成终止净额的不确定性,不仅影响中央对手清算机制的法律基础,也使我国金融业务机构无法在巴塞尔协议下取得资本缓释。

  第二,在会计和审计制度方面,我国还有待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例如,按照现行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所披露的财务报告,必须要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或者财政部认可等效的准则编制,在审计方面也应由具有中国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如果用境外的事务所就不行,这实际上加大了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债券的发行成本。

  第三,子市场建设方面,我国金融市场上外汇和衍生产品不丰富,制约了市场开放的进程。我国各金融子市场发展程度差距较大,开放进程不一致,使得境外机构开展实际投资面临不少技术障碍。例如,境外机构投资固定收益产品时,往往是将固定收益、商品、货币产品作为一个整体制定交易策略,但是国内却是对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开放程度安排,导致境外投资者无法有效地利用衍生品和外汇工具制定投资策略。因此,有些市场虽然看起来已经开放了,但外资仍然没有办法利用通常的策略进行投资。

  第四,税收方面,我国亟待建立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境外机构普遍反映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相对分散,部分条款内容亦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亦不强,较大地影响了其投资积极性。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就其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利息所得,由债券发行人按照10%的征收率扣缴企业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债券发行人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对债券投资者的国别等信息并不了解而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中央国债公司、上海清算所等托管机构虽然掌握境外投资者的相关信息,但并非法定扣缴义务人,无法进行税款的代扣代缴,境外机构自行申报缴税难度亦较大,导致实践中尚未有境外机构成功缴纳。从国际市场看,由于登记托管机构掌握详细的投资人信息,绝大多数市场均采用由登记托管机构代扣代缴的安排。同时,财税部门虽已表示,将比照QFII、RQFII从我国证券市场取得的转让所得的处理方式,暂不对境外机构投资债券的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仍缺乏明确的发文规定。

  增值税方面,国外市场有外国投资者投资债券市场不予征收增值税的惯例,但我国现已基本明确对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利息所得征收增值税,且缺乏可操作的细则,存在计税依据如何确定、境外机构自行申报难度较大、国际条约或税收协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如何适用等问题。

  此外,我国金融市场上实行的市场参与者准入备案,一级托管、集中交易模式,也与国际市场实行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多级托管、分散交易的市场结构有很大的差别,导致在投资方面面临不少技术性障碍。总而言之,无论是金融机构改革还是金融市场开放,很多细节工作都需要扎扎实实地去推进。(此文为徐忠在第二届“中国金融四十人伊春论坛”上发表的主题演讲,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秘书处整理,经作者审核。经CF40授权发表)

(责任编辑:DF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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