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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受彬:《信托业法》立法时机郑俊弘 已到


更新日期:2014-01-16 01:59:07来源:网络点击:6817

  截至2013年三季度末,中国信托资产规模已突破10万亿元大关,而随着信托业务规模不断壮大,信托行业存在的风险也不断暴露。日前,在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和金融管理学院主办的“2014年资本市场:机遇及法治”上,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倪受彬指出,在大资管时代,虽然使用的不是信托概念,但从本质上讲,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等机构都在运用信托原理,都在从事信托业务。“目前,这些机构从事信托业务缺乏监管,且信托行业本身已经暴露出很多问题,《信托业法》的立法时机已到。”倪受彬表示。

  据倪受彬介绍,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民间积累了大量财富,加之投资市场纷繁复杂,必然会产生大量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中介性行业,替客户进行资产管理。2012年,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密集出台关于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这只是广义上的法律,而非狭义上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虽然我国在2001年正式颁布了《信托法》,中国信托业的发展真正进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但是《信托法》只是对信托法律关系等做出了规定,属于民商法范畴,缺乏对信托业监管的规定。

  在此背景下,学界和业界都在讨论一个问题,即不同机构都在做资产管理业务,并且不同监管部门从自身角度出发,对资产管理业务从募集、投资到内控等制定不同管理标准,但这种制度性的累积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而类似情况在发达国家曾经上演,因此信托行业需要建立统一的《信托业法》,从上位法的角度建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投资架构。

  倪受彬表示,《信托业法》实际上是监管法。“国外信托业有统一立法,日本有《信托银行法》、《信托公司法》;美国有《国民银行法》、《州银行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普通法信托》和《制定法信托》等,构成两层多元的监管体制。而中国因缺乏信托业法,导致监管标准不一、监管机构林立、监管套利。”倪受彬进一步表示,“中国目前的监管策略是分业经营、部门监管,监管思路是通过子公司形式解决混业经营法律障碍,但是子公司并不能彻底解决关联交易问题,起到隔离风险作用。”

  对于《信托业法》未来的立法思路,倪受彬指出,可以是监管规则统一但监管主体不一定统一。信托业立法要考虑到和信托法的协调,如在信托登记、受托人责任与托管人、投资顾问法律关系的厘清等方面。信托业立法要使监管从部门监管走向功能监管,重实质轻形式,只要是从事信托业务,就要按《信托业法》来管理。例如,金融机构信托业务和非信托业务要分别监管,其信托业务要纳入到《信托业法》的监管中。

  倪受彬还指出,在有信托业法律的英美国家中,遇到合同解释不清的情况,法官在做出裁决时,按受益人利益最大化解释,也就是说信托业法律填补合同的漏洞,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因为一旦投资者利益不能被保证,市场就会被边缘化,毕竟市场中的资金来源于投资者。

(责任编辑:DF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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