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罗某介绍,其主要收入来源为直播间打赏,文某在其直播间发布侮辱、诽谤自己名誉的文字并向罗某的好友发送不利于其名誉的文字,导致罗某收到的打赏锐减。据统计,罗某2021年通过微信提现、收到网络平台转账等方式收入29.8万元;2022年通过相同方式收入6.4万元。罗某认为文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并造成了经济损失15.3万元,遂诉至重庆合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文某在网络上发表侮辱、诽谤原告罗某名誉的文字,又向原告的朋友发过不利于其名誉的文字,其行为已构成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应当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罗某获取打赏的次数和金额同时也受直播质量、互动策略、流量曝光等多种因素影响。因此,法院酌情认定罗某的财产损失为2万余元,遂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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