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教育惩戒和体罚混为一谈
近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用专章形式对教育惩戒与违法处理作出详细规范,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教育惩戒权,顾名思义,就是指老师对学生的不当行为——如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进行制止、批评,并以适当措施加以惩戒的权利。在形式上,有点名批评、适当增加运动要求、课后留校教导等。然而,对于惩戒权的明确,有些人则不以为然,甚至将其同倡导体罚画上等号。实际上,无论是传统还是现代的教育理念,对教育的严格要求从未改变。不懂惩戒权之必要,也就不懂得教育之本质。
一方面,教育建立在师生平等交流之上,老师与学生的区别,不过在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而已,并无所谓高低贵贱。但另一方面,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养成是衡量教育教学的一把标尺。学生犯错误了,不纵容不姑息,以略施小惩的方式助其改正和成长,这也是为人师者的职责。所以说,在一段良好的师生关系当中,尊重不等于纵容,惩戒也不等于侮辱。惩戒权的明确,无非是让老师能更好地对教学负起责任,把正确的行为规范印刻在学生心中。
其实,就在《条例》以专章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范的同时,不得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打骂、辱骂及实施其他侮辱人格尊严行为的要求也得到进一步强调。可见,无论是方式方法,还是适用情形,教育惩戒权的使用都有其明确的界限。若还把惩戒和体罚混为一谈,那只是对《条例》本意的曲解和违背。 (毛梓铭)
【编辑:李玉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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