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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抢新闻联播 直播 棺材”的人,是天生愿意“抢棺材”吗?


更新日期:2018-08-05 10:19:17来源:网络点击:1141101

原标题:那些“抢棺材”的人,是天生愿意“抢棺材”吗?

文/洛水钟鸣

批评总是容易的,做事总是不容易的。


“抢棺材”事件终于沸沸扬扬了,然后终于被叫停了。

这种事,或许也只有先沸沸扬扬起来,才有被叫停的可能。

为什么呢?

从表面上看,是因为“被抢棺材”的人,不能直接决定“抢棺材”的人的命运。所以,如果他们不能把事情闹大,不能唤起舆论关注,不能惊动“抢棺材”的人的上级,他们的呼声就无足轻重。

这种逻辑迫使他们必须把事情闹大。

但这个解释其实并不准确。要知道,“抢棺材”的人心里肯定明白,这种事闹下去,是一定会闹大的。

甚至可以这样说:从他们决定“抢”的那一刻起,就已经知道自己将会受到什么样的责难和惩罚。

那他们为啥还要干这种蠢事?

因为留给他们的选项并不多。


我无意为“抢棺材”的人辩解。

不管怎么说,这种行为都是不对的、不恰当的、不合时宜的。

但什么才是对的、恰当的、合时宜的呢?

按理说,当然是“教育引导”了。

以我的书生之见,要想推行绿色殡葬,最好是等人们的殡葬观自然转变,然后一点一滴、润物无声、水到渠成地实施。在这个过程中,当然少不了物质上的激励(补贴)和精神上的引导(宣传),也少不了磨破嘴皮的劝说和动之以情的哀告,更少不了“你喝了这碗,我家就带头”的妥协以及“只要你家肯带头,你儿子参军的事包在我身上”的交换。

可问题是,这一切都有个前提,就是“殡葬观自然转变”。

它什么时候才能自然转变呢?


随着时代的衍进,年轻一代的殡葬观也许已经有些转变了。

但对上了年纪的人来说,他的殡葬观也许明天会转变,也许一百年后会转变,也许永远不会转变。

在理论上,既然基层政府是直接为民众服务的,那就应该尊重民众的意愿;如果民众不愿意改变殡葬方式,基层政府无权强迫。

他不转变就不转变吧。你不要强行让他转变。

可这理论能行得通吗?别忘了,基层还要落实上级的要求。

如果上级认为,推行绿色殡葬也是一种服务,因为它既能节约土地资源又能减少环境污染还能弘扬文明新风,基层政府就必须尽全力去开展这种服务。

他们不能对上级说,这事民众不答应,我推不动。

上级会说,推不动你不会想办法做工作吗?这也推不动那也推不动,要你何用?


基层的权限往往是比较小的,责任往往是比较大的。

现在我们看到的是,基层因为“强推”而受到了指责。但这并不能说明,他们“不推”就不会受到指责。

要是他们完全推不动绿色殡葬,一户响应绿色殡葬的都没有,难道会没事?如果真是这样,他们就不会想出“抢棺材”这种昏招了。

虽然我不认识那些人,但我相信,他们不是天生爱好“抢棺材”。

当然,“强推”和“不推”之间并不是没有中间地带,让你“推”不代表让你“抢”。毕竟很多省都有推行绿色殡葬的任务,但不是每个省都发生了“抢棺材”的事。

可是想想当年的周口、六安,这样的事好像又有一定的普遍性。

这普遍性可能在于:当“执行者”与“被执行者”互不信任、双方又缺少沟通渠道的时候,“执行者”在重压之下,就有可能做出这样的事。

因为他们很焦虑。焦虑就会举止失措。


在某些规则下,上级的任何一点事,到了下级那里,都是天大的事。于是,上面只要稍稍有一点急功近利,下面就会焦虑到不行。

但这也不能怪上级急功近利。现在改革进入深水区,哪块骨头都不好啃,如果啃半天啃不动,正常人都会有点着急。

何况上级上面也还有上级,大家都有难处。

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指责哪个或哪些人急功近利,而在于改变那些能够放大急功近利的规则。

不要指望某个人每时每刻都保持理智、冷静和宽容,这些事只能让规则去做。只有规则才能尽最大可能地约束人的不理智、不冷静和不宽容。

那到底要改变哪些规则呢?

要让我说,最要紧的是两条:第一,用“参与”改变“批评”,第二,以“法治”代替“文治”。


这里说用“参与”改变“批评”,不是说不要批评,而是说,如果只有决策后的批评,没有决策前的参与,还是无法避免“好事办坏”的可能性。

比如上级经常说,我只是让你推动工作,谁让你跟民众过不去了?我好好的政策,都被你执行歪了。

下级则很委屈:您是没让我跟民众过不去,但您制定的政策、规定的时限、提出的要求,根本没考虑实际情况,我一个干活的又能怎么办?

可是上级也委屈啊:我怎么没考虑实际,我不是调研了吗,不是征求你意见了吗,你当时不是鼓掌同意了吗,现在出了问题,又说我没考虑实际!

那这事到底怨谁呢?

以我之见,这个问题的症结在于,调研和征求意见是有局限的。由于这两种方式的对象都不是“全体”,所以听见反对声音的难度相对比较大。

一来,下级不一定敢反对,因为他会担心,一旦我说反对,而别人都说支持,就会显得我不愿听话,我就该倒霉了。二来,下级通常也没法证明自己的反对有道理。比如,你告诉我,如果“抢棺材”,会遭到舆论批评,而我信了你的话,没有去抢。然后呢?我不抢,舆论自然不会批评,可是这样一来,你就没法向我证明,去抢的话,会遭到批评。

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能是让公众从一开始就普遍参与决策。这其实相当于把事后可能出现的批评移到事前,一旦事前就出现很多批评,就不能这样干,得换个思路。

当然,这样做也有两个缺陷。一个是,公众就算做出了决策,也有可能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反悔,因为事情的进展可能会出乎大家的预料;另一个是,如果没有定于一尊的拍板,什么事都让大家讨论和表决,很可能什么事都干不成。

所以,只有公众参与还不行,还需要在法治建设上再加把劲。


我不知道多少人注意过这个现象:不管这次的“抢棺材”也好,还是之前的类似事件也好,都是上级发文让下级推动,下级才去推动,推动过程中出了问题,也是上级发文让下级停止,下级才停止。

其实这些事都有法可依。就算法律规定不是特别详细,至少保护私有产权、尊重民众意愿这些基本精神,法律中是有的。

可我们还是习惯用“发文”来解决问题。很多事,虽然可以从法律中找到“该做”或“不该做”的依据,但大家总要等上面发了文件再决定“做”或“不做”。

这说明我们的法治建设还有挺长的路要走。

当然,目前这种“文治”倒也不是哪个人有意造成的,它只是在我们奋起直追的这40年间,因为法治建设实在跟不上形势发展,而不得不采取的变通手段。

要知道,“立法”是个很缓慢的过程,“完善立法”更是急也没用。何况法律又不可能规定得太详细、太具体,比如“严禁‘抢棺材’”这一条,大概就不会被写到法律条文里。

所以,用立法的方式进行社会治理,肯定不如发文方便。我们之前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也沾了“文治”的光。

不过,现在再用这种办法就不行了。我们迫切地需要用法律来规定公众决策的程序和范围,规定行政机构的职权和行为边界,以避免类似的事再次发生。

因为我们已经离开了追求“最有效率地做事”的阶段。在现阶段,我们应该追求“最少做错事”。

是时候变“文治”为“法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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