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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01-09 02:36:37来源:网络点击:4598

  最近,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发文对全面实行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做出部署,要求2015年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阶梯水价是对使用自来水实行分类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的俗称。由于是阶梯定价,对于用量较低的居民和个人,其价格往往较低,这可以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不受影响。与此同时,由于随着用水类型及量的变化,水的价格是递增的,价格杠杆可以限定超规模的用水需求,能引导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解决城市尤其是特大型城市水资源紧缺的问题。在水资源日益紧张、水浪费现象严重而且水价格没有理顺的情况下,应该说,实行阶梯水价必然是一种改革趋势。这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水资源比较欠缺的国家来说更是如此。

  但这样一个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也有需要注意的事项。

  要公布水价上涨后的增收用途

  在现实操作中,由于水价的调整不仅影响到水资源的利用,同时也牵涉到水的价格调整以及带来的收费问题,阶梯水价的确定和实施容易沦为有关部门牟取利益的工具。因此,为了防止政策变味,在制定阶梯水价时,对于价格调整所引起的收费增加(一般来说,收费不会降低,否则政策无法达到节水的效果)必须有一个明确而合理的规定。

  增加的收入可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作为一般公共资金来使用,也可以建立专门账户,相关的收费用于未来水资源的开采和建设。所增加的收入绝不可转化为企业的收入或主管部门的财政资金。

  过去,我们也实行过阶梯水价。但阶梯水价改革并不成功。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价格的改革给很多人的印象是阶梯涨价,即不是以节水为目的,而是以涨价为目的,使得公众对此存在抵触情绪。应该说,如果是为涨价而涨价,那么公众的这种情绪和心态是可以理解的,特别是这些年很多地方频频提高水价而不就涨价的收入做出明确而合理的说明和规定时。

  要辅以充分的信息披露

  当然,强调收入增加的部门不能将增加的收入转化为企业与主管单位的收入,并不是说企业为增加收入的涨价行为都是不合理的。实际上,作为一个公共事业单位,供水企业同样需要做到自负盈亏。

  由于物价的变化、为提升水质量而引致的处理成本及原初水成本的增加,这些都会增加企业的成本,而为了自负盈亏,通过调价来增加收入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保证“居民用水支出负担的不增加”之类的论调及相应的做法反而是有害的。

  因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尽管价格的控制使得居民的直接负担没有增加,但既然成本已经上升,居民整体负担的增加是不可避免的:成本的上升直接意味着企业的亏损需要财政来埋单,需要用公共财政的钱来为个体的私人产品消费服务。此时,社会的负担并没有得到控制,而问题则更多:比如,成本与收益不对称的问题,企业为获得好处而向政府寻租所引致的浪费和腐败等方面的问题。

  但即便如此,在阶梯水价的制定过程中,为弥补成本而提高的价格水平也应明确告知社会公众。在价格整体水平有提高的情况下,应该告知社会公众,提高的价格水平中有多少是为弥补企业成本的,有多少是为引导节约用水的。其中,对于前者,既然价格的提升是成本方面的原因,那么,相关的企业单位就应给出详尽可靠的成本上升的信息并进行公开论证。而对于后者,正如上面所指出的,应该注意收入的归宿权。

  应该说,水价的调整问题是我国诸多公共事业价格调整的一部分。燃气与用电等方面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但不管怎样,可以相信,如果在推进我国公共事业收费时,相关的单位和部门能做到上述两点,那么公众对价格的质疑声会大大减少,来自公众的质疑和阻力会得到极大程度的克服,而我们的改革也就自然能取得圆满的成功。

(责任编辑:DF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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