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职能 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13-12-02 08:38:24 来源:网络

  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距离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仅半个月的时间,证监会对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要求进行了积极回应和落实。

  中国银河证券作为老牌券商,见证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坎坷和辉煌。我们一直密切关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进展,积极支持肖刚主席提出的“坚持市场化导向、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坚决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的改革导向。《意见》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深化三中全会改革要求的整体部署,为银河投行下一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意见》是深化三中全会改革要求的整体部署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资本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改革是渐进性的,需要有步骤地推进,以保证改革的效果真正得以体现。

  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注册制改革整体部署的一部分,将为注册制改革打下良好基础。《意见》分五个部分,从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改革新股配售方式、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以切实维护“三公”原则等方面对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进行了阐述。

  注册制改革要求充分信息披露,打破发行人对投资者的“黑匣子”,使投资者在信息透明、畅通、对称的情况下,做出理性投资决策;为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要求信息披露主体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诚信守约,同时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相关。

  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不再对其盈利能力进行实质性判断,而是交由市场完成。我国资本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培育出一批投资经验丰富的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由投资者根据披露的信息对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做出自主判断。

  可见,监管部门一直倡导的强化信息披露和加快投资者队伍建设为《意见》的出台奠定了基础,使《意见》中诸多措施的落地具备了基本条件。而《意见》的出台也为资本市场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为将来过渡到注册制做出了战略部署。

  二、《意见》对资本市场是长期利好

  《意见》强化各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加强对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有利于构建诚信健康的市场环境,对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将是长期利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新股发行过程中的各自的责任。《意见》强化了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以及董监高的诚信要求,如果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影响发行条件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宗旨,对于资本市场长期利好。《意见》中对保护投资者的措施处处可见,比如,为保证投资者据以决策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要求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受理即披露;要求发行人使用浅白语言披露信息,简单易懂,并加强风险揭示;同时加大中介机构的责任和对发行人披露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惩罚力度。

  再如,强化市场约束,促进公平合理定价,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通过限制发行人定高价,防止投资者报高价,剔除报价最高的至少10%的申购量;在新股配售过程中尊重中小投资者的申购意愿,调整回拨机制和网上配售机制,网上发行数量最高可达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80%,更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申购。

  坚持市场化改革的同时,坚持法制化导向,加强监管执法,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保障。这将促进证券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而集团诉讼制度的完善,专门承担集团诉讼的法律事务所的培育和发展,正是资本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因此,从长远来看,《意见》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对投资者的保护是重大利好。

  三、《意见》将引导券商业态发生变化

  《意见》在提前招股说明书预披露时间的同时,对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被稽查立案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保荐责任的加强将使专业能力强的投行具备更强的市场竞争力。

  《意见》明确了新股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的市场化,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确定发行时机和发行方案。新股定价的自主性,将真正体现投行的差异化经营,未来新股发行市场的资源将逐渐流向专业能力强的综合券商:拥有承做大项目经验、具备完善的投行业务链条、配备专业化业务分工的资本市场部门、独立的机构销售交易部门、完善的销售网络和客户群体。

  因此,《意见》的出台将引导券商业态发生积极变化,加强券商内部资源的整合,逐渐从过去的重项目承做转向加强销售力量,从以项目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从仅为发行人服务转向为发行人、机构投资者双向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

(责任编辑:DF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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