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货膨胀的原因

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4-30 11:15 点击:88808

专利权在诉讼方面的滥用是指行为人随意地起诉别人,从而达到扰乱、损害竞争对手,取得竞争利益的行为。我国加入滥发侵权警告函。指行为人以警告函、律师函、公开信、广告启事和其他足以使对方或第三方知悉的各种方式,向其自身或竞争对手的交易相对人或潜在交易相对人,散布竞争对手侵害其专利权消息的行为,从而达到扰乱竞争对手的目的。如“美国通用诉中国奇瑞侵权”案。3.诉讼打压。专利权人明知他人并未侵犯专利权,为了损害对方的利益,通过发起专利侵权诉讼,用过高的诉讼费,吓退合作伙伴、获得临时禁止令等打压竞争对手。4.专利懈怠。即专利权人利用专利侵权诉讼时效规定不完善的漏洞,明知侵权行为的存在,却采用放任的态度,有意不及时提起侵权诉讼,待侵权人发展至一定规模时才提起侵权诉讼以索取高额赔偿。这种现象又称“放水养鱼”。可以看出,这种滥用诉讼权利起诉指控他人,并非单纯的“为权利而斗争”,而是可以达到“一石五鸟”的功效。诉讼活动,可以分散竞争对手的注意力。因为在诉讼中,跨国公司、技术联盟既不指出对方的什么产品侵犯了他们的哪项专利的哪个权利要求,也不管有关专利是否被他国企业使用,而是直接罗列出数百、数千项与某项产品有关的专利,指控该产品肯定侵犯通货膨胀的原因

一、审计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指自利的个人由于受某种因素的引诱,做出违反有关诚实和可靠一般行为准则的选择。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道德风险是普遍存在的。特别是当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时,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均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道德风险成为委托代理关系的必然产物。在委托代理关系的研究中,一些学者将道德风险的概念进一步具体化,认为道德风险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监督的不完全,代理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减少自己的要素投入,或者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来达到自我效用最大化。审计活动因委托代理而存在,审计关系是比较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审计是按照经济原则,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实现特定目标进行专项活动,以完成受托任务,履行受托责任。审计中的道德风险又称为审计的败德行为,主要表现为审计人员的行为偏离审计职业应有的道德规范,具体表现在:一是偷懒。由于缺乏委托人的监督,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简化甚至省略必要的审计程序以降低审计成本,使自己获得额外的收益。二是说谎。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或是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避重就轻,蓄意隐瞒风险。三是合谋。审计人员为了谋取暴利,与被审计单位串通一气,允许其造假甚至帮助被审计单位造假,出通货膨胀的原因

作为公关人士,我最大的挑战不是给圈内人、知情人士解释我每天忙碌奔波些什么。让我绞尽脑汁的是,我3岁的女儿经常想搞明白,什么是公关?“妈妈,你每天上班做什么?”一次被女儿问住后,我给她的简单答复是:比如你是我客户,做好事了,我要到处跟人家说。做坏事了,我就得帮你解释,跟人家说对不起。人家不认识你时,我就跟大家介绍一下,让大家都喜欢你。比如你生日时,我要组织活动请小朋友来我们家玩。经此后,我就用“尽量把事情简单化”的理念来对待工作。对于一位在新加坡及中国从事公关业12年的所谓“女强人”来说,我总能从女儿身上学到如何处理与客户、管理团队的关系。对待客户的发泄,我们得找对人,猜对事。有时候,做公关的我们会觉得客户蛮不讲理——突然间就对公关公司劈头盖脸地指责一顿;有时候,客户会突然提出一个毫无理由的需求,公关公司在不知来龙去脉的情况下只能被动地完成客户的各种指令,结果很可能是反复修改讨论也无法达到客户想要的标准。这时候,我就会想起女儿偶尔无理取闹的大哭。哭,不是因为她摔倒了觉得疼,更不是因为摔坏了心爱的玩具,而是因为她在同学面前绊了一跤,觉得自己“出丑”了。同样的问题来了,我们抓到客户关心的重点了吗?他要的不是一个媒体监测报告通货膨胀的原因

初查,源于公安机关办案实践,已经成为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欠缺,侦查学界中对于初查的法律地位争议颇多。笔者主要就经济犯罪案件的法律依据及其法律地位进行了论述,以求教于万家。 初查 必要性 法律地位 2003年10月,马某、韩某以西安某造纸厂的名义,在明知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与咸阳某设备公司签定购销机器的合同,在提走对方交给的价值13万元机器的同时,以一张空头支票作为履行合同的抵押。随后,两人将该机器以6万的价格销售,所获得的赃款5万用于偿还债务,1万元挥霍。案发后两人潜逃。公安机关在受理此案后,开展了初查工作。侦查员电话通知涉案人员马某、韩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得知公安机关介入此案,二人急忙凑了3万元交给被害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保证按时还清余款,希望被害单位到公安机关撤案。公安机关决定对此案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归还了部分赃款,未达到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因而决定不起诉。那么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前归还了部分钱款,而且归还行为发生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并开始初查之后,由于初查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对立案前初查后的还款数额是否属于犯罪数额产生了一些争议通货膨胀的原因

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调控金融创新是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要求。本文从知识产权视角下的金融创新基本理论、国内外有关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立法以及完善我国金融创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的思考等方面进行论述。 金融创新 知识产权法律 立法一、知识产权视角下的金融创新基本理论1.金融创新的一般理论金融创新的概念。广义的金融创新指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在金融市场、金融商品、金融制度、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手段、金融服务方式等方面的领域创新、产品创新、体制创新、手段创新、服务创新等,狭义的金融创新指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本文中的金融创新仅指狭义上的概念。金融创新的基本内容。首先,金融产品创新即指为适应金融新形势的发展,金融机构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而创设出的具有先进性的金融产品。其次,金融服务创新即指金融机构在服务策略、服务模式、服务技术及其手段、方式等方面的创新。金融创新的作用。从宏观看, 金融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动力源泉,促进金融业的彻底变革。在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在整体上促进了金融市场自由化,增强了市场活力,推动了国际金融市场融资证券化。从微观看, 金融创新是获取利润的工具,使金融机构在竞争中获通货膨胀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