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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10 08:49 点击:876711

  为办手续伪造公章虽未使用亦构犯罪  □ 本报记者  姜东良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矫亚伦   2018年4月,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民警在对临沭县郑山街道某存沙点进行工作检查时,意外发现一枚临沭县人民法院的公章。民警将沙场负责人王某叫来询问,王某承认印章是其伪造的。   事情要从2017年初说起,王某作为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被法院判决支付赔偿款,但由于经济能力有限,无法一次性付清,就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  为了按时还款,王某想将自己的一处房屋卖掉,在办理房屋销档手续时,工作人员告诉王某,如果协议上加盖法院的公章,作为房屋销档的依据材料会更有权威性。为了顺利办理房屋销档手续,王某伪造了一枚“临沭县人民法院”印章,后来感觉伪造的印章与真印章差别比较大,就没有使用。  临沭县检察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对王某提起公诉,但是在庭审中,王某辩称这枚印章与法院真实印章差别较大,而且一直放在抽屉里,从来没有使用过,并没有产生任何危害后果,不应该算是犯罪行为,顶多算是轻微违法。  临沭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鉴于其到案株洲搬家

  未尽赡养义务,可以剥夺继承权吗  □ 王成艳  随着私人财富的增加,财产继承纠纷层出不穷,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话题。如何避免父子反目成仇,亲兄弟对簿公堂?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继承那些事。  有这样一个案子。周某某的父母和丈夫多年前去世,周某某先后生育两个儿子(即周甲、周乙)和一个女儿(周丙)。两个儿子分别结婚后,约定每月轮流接母亲到自己家一起生活,照顾母亲生活起居。2012年7月12日,周乙因车祸去世,其子尚未成年。但周乙的妻子仍然按照原来的约定,把周某某接到自己家生活,多次支付周某某住院费用。周丙嫁到外地后,经营一家汽车修理厂,但平时与父母基本没有来往。2018年8月21日,周某某因病死亡,留下房屋两套。周甲、周丙、周乙的妻子和儿子以及周某某的哥哥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法定继承有先后顺序吗?  答: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继承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株洲搬家

  孩子培训期间受伤,这“锅”谁背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在“起跑线意识”强烈的当下,家长们纷纷给孩子报名参加各类兴趣班、辅导班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如果孩子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发生意外,痛心的家长往往一味怪罪于教育机构,然而事实并非都如此。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就孩子学习期间受伤该由谁担责、如何注重日常防范等问题,专程采访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听听他们怎么说。   给孩子报运动课恐要“自甘风险”  强身健体,是很多家长给孩子报体育兴趣班的初衷。但这类培训课的风险不低。  贝贝刚满6岁,爸爸妈妈想培养他的体育兴趣,就给他报名参加了某教育机构的空翻课程。某日,在侧手翻的课上,教练先让小学员们做热身动作,之后也讲解了动作要领,同时站在垫子的右侧以便保护学员。然而,在其他小学员都认真学习时,贝贝却东张西望,心不在焉,在准备侧翻时,他刚踏垫子,左脚就绊倒,教练发现时已经晚了,贝贝的手碰地后扭到手臂,经医生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骨折。  事后,贝贝的家人多次找到教育机构,要求对方担责赔偿。但教育机构却认为,教练已经尽了安全保障义务,拒绝赔偿。  “该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对空翻运动的风险认知高株洲搬家

  重庆:十条措施为基层减负  本报讯(记者李立峰)“向基层安排部署工作,多打电话、少发文件,能够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取到的数据,不得要求基层报送。除紧急公务外,一般不占用基层干警的周末和节假日时间。”4月12日,重庆市检察院出台《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基层减负十条措施》,以实实在在的举措减轻基层负担。  据介绍,十条措施内容包括发文、开会、调研、督查、考核、问责等。为解决基层反映的发文多、会议多、会议长问题,明确要求“少发文、发短文”“开短会、讲短话”,倡导“短实新”的文风会风;该市检察机关发文数量减少30%以上;严控会议期限和会议规模,综合类会议、专题会议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天、半天。除综合类会议外,不要求三级院检察长全部参会,专题会议原则上只开视频会。  为解决督查多、检查多问题,该市检察院要求严禁滥用“责任书”。全面清理、规范签订责任书,严禁动辄签“责任状”,严格控制“一票否决”事项。改进督查工作,加强指导性、调研式督查,精准发现和解决问题。严格控制督查事项和频次,不得刚部署就督查,防止“要材料式”督查。   十条措施聚焦减负与帮扶并重,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基层全面发展。该株洲搬家

  “套路贷”犯罪具有“组织化”犯罪特征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或暴力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为加强对“套路贷”犯罪的判别,《意见》还进一步指出了以假借贷之名、制造虚假走账手续、故意违约或肆意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五种行为。该类犯罪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鉴于“套路贷”犯罪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笔者认为,须从该类犯罪“有组织化”的重要特征入手,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套路贷”犯罪。  “套路贷”犯罪的实践表象  从司法实践来看,“套路贷”犯罪特征主要有以下五方面:一是主观上主要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性利益为目的。犯罪分子以较小的资金投入获取巨额经济性利益,或者以偿债要挟被害人参与“套路贷”犯罪,还有以偿债胁迫女性被害人从事色情行业。二是参与犯罪的主体系团伙株洲搬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