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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03 01:56 点击:843579

  巍巍道来  为什么网红带假货这么难管  最近,媒体曝光了一段“网红带高仿货”的视频,引发社会热议。视频显示,一些直播平台的网红利用微商、直播、虚假宣传等方式,以假充真,在民宅购买高仿货欺诈消费者。这些假货生产者提供“一条龙服务”,连原产地发票、二维码、图片、货运单、包装等都一并作假附带,正常消费者很难辨别真伪。以此牟利的网红,甚至一个月就能赚到“一台奥迪Q7”。  从法律角度讲,处理该事件没有任何难点。按照刑事法律规定,销售和生产假冒产品的应承担刑事责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和产品质量法,这么明显的以假乱真定性并不困难。不过,这个事件真正的难点却在于——以网红为代表的带货方式和平台责任。   网红带货方式就是微商,微商之所以成为难点,主要原因在于电子商务法没有对社交平台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电子商务法全文对平台责任的规定,前提条件是平台属于电子商务平台。那么,像直播、微博、微信这类仅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在微商行为中的法律定性,电子商务法没有给出答案。  一方面,我们若将网络服务平台责任扩大化,等同于电子商务平台,那么对微博、微信、直播平台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网络凌空soho

  云南检察机关对和建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本报北京3月26日电(全媒体记者戴佳)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云南省红河州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和建(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经云南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玉溪市检察院向玉溪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和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玉溪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和建在担任中共弥勒县委书记、红河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戴佳凌空soho

  “飞机撒药”谣言还要飞多久  近日,网上再次出现所谓“飞机撒药治白蛾的通知”,内容为:“市园林办通知:本月15号至25号室外不要晒被子、衣服,不要吃外面的食物(烧烤等露天食物)。尽量减少郊外、户外活动。飞机撒药治白蛾,大家把爱心传递下去。”北京市园林绿化部门25日回应称:此消息实属谣言(3月26日《北京青年报》)。  每年三四月份,“飞机撒药”这个老段子都会在朋友圈活跃起来,每次都打着市园林办的名义发布通知,提醒不要晒被子衣服、吃露天烧烤等,甚至连“本月15号至25号”这个时间段都一字未改。  假的就是假的,所谓“飞机撒药治白蛾的通知”可以说漏洞百出。首先,“市园林办”并非一个规范的政府机构名称,在各地市级政府部门序列中普遍只有园林局、林业局等,只有少数区级政府机构中才有园林办。其次,每年国家林业局都会公布美国白蛾疫区,很多地方并不属于白蛾疫区,不需要进行飞机撒药防治。此外,即使进行飞机撒药,使用的药剂也是对人畜无毒无害的,同时撒药范围主要集中在非人口密集区的生态公益林、防护林等林地,远离居民生活区,因此不会对市民生活造成影响。   尽管有关部门和媒体多次辟谣,谣言却总能“春风吹又生”,一到每凌空soho

  持枪射击竞争对手  海口美兰:依法公诉一恶势力团伙案  本报讯(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刘静)近日,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等13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一审宣判,黄某等13名被告人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非法制造枪支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十四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期间,美兰区检察院发现该团伙部分涉案人员未被追诉、部分犯罪事实尚未查清,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督促其追诉漏犯两名、漏罪两宗。公安机关立即对两名漏犯和两宗漏罪展开侦查,在完善了相关证据后又重新移送美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近日,美兰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作如下指控:2017年1月,海南省文昌市东路镇某工业园施工建设,以被告人黄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与被害人因土方承包权形成竞争关系。为使被害人主动退出土方供应工程,2017年3月至4月期间,黄某纠集黄某柏、邢某前、李某名等人,先后三次持枪随意射击被害人及其车辆,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车辆受损等后果。此外,被告人李某名还伙同周某贸等人多次在大致坡镇附近勒索收取他人保护费,并持枪滋扰他人。该恶势力团凌空soho

  假释期间脱管,逃亡七年终被抓  浙江缙云:持续监督 脱管罪犯被收监执行  本报讯(通讯员叶黔伟)近日,在浙江省缙云县检察院的持续监督下,脱管逃亡近七年的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被成功收监执行。至此,这起横跨七年的追逃“大戏”落下帷幕。  2008年2月,罪犯陈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于2011年8月被假释。但是,陈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并不珍惜来之不易的假释机会,开始逃避监管、不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甚至擅自外出,最终去向不明。   因其假释期间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经司法局提请,衢州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9月裁定对罪犯陈某撤销假释。  2013年5月,缙云县检察院开展“集中清理判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发现罪犯陈某虽被撤销假释,但一直处于逃脱状态,遂向缙云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对陈某进行追捕。其间,缙云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多次组织追查,通过陈某亲属、邻居及村干部了解其去向,但均无陈某消息。  2015年6月,浙江省检察院、司法厅等制定出台《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缙云县检察院再次督促司法局、公安局加大追逃力度,并于2016年3月向县公安局凌空soh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