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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15 10:14 点击:805591

  新华社北京1月30日电(记者熊琳、丁小溪)全国第二家破产法庭30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揭牌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新成立的北京破产法庭的管辖范围包括审理北京市辖区内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在存介绍,2016年,北京一中院成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成立后共受理各类案件310件,审结251件,受理审查及审结案件数均超过此前八年破产案件收结案总数。该庭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建立全国首个破产领域京津冀区域司法协作机制,成功审理全国首例“两网”公司破产重整案,发布北京法院首份《破产审判白皮书》,实现了一中院破产审判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吴在存表示,北京破产法庭设有三个工作室、四个诉讼服务接待中心、五个法庭和六个审判辅助场所,实现了机构、审判及办公场所独立。北京破产法庭法官团队研究生以上学历占比83%,平均年龄40岁,平均审判年限12年。风光360

  并购重组、股权激励、退市等方面制定符合科创公司特点的具体实施规则。科创公司应当遵守交易所持续监管实施规则。  交易所应当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加强信息披露与二级市场交易监管联动,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强化监管问询,切实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督促科创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障全体股东合法权利,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  第六条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规范行使权利,严格履行承诺,维持公司独立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第七条科创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制定并执行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股东回报政策。交易所可以制定股东回报相关规则。  第八条科创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风光360

  证监会网站公布了科创板征求意见稿。对于市场关注的投资门槛,意见稿中指出投资者准入门槛50万元,另外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公募基金参与。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并购重组、股权激励、退市等方面制定符合科创公司特点的具体实施规则。科创公司应当遵守交易所持续监管实施规则。  交易所应当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加强信息披露与二级市场交易监管联动,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强化监管问询,切实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督促科创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障全体股东合法权利,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  分红、股份回购等股东回报政策。交易所可以制定股东回报相关规则。  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项。公司章程有关上述事项的规定,应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交易所应对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科创公司的上市条件、表决权差异的设置、存续、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事项制定有关规定。  本条所称特别表风光360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证监会于2019年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正在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有序推进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各项工作。  《实施意见》强调,在上交所新设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实施意见》指出,科创板根据板块定位和科创企业特点,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科创板相应设置投资者适当性要求,防控好各种风险。  《实施意见》明确,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合理制定科创板股票发行条件和更加全面深入精准风光360

摘要 【科创板交易不再要求单笔申报数量为100股及其整倍数】上交所对科创板交易制定了特别规定。调整和优化微观机制安排。包括调整单笔申报数量要求,不再要求单笔申报数量为100股及其整倍数,对于市价订单和限价订单,规定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小于200股,可按1股为单位进行递增。(证券时报网)   上交所对科创板交易制定了特别规定。调整和优化微观机制安排。包括调整单笔申报数量要求,不再要求单笔申报数量为100股及其整倍数,对于市价订单和限价订单,规定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小于200股,可按1股为单位进行递增;市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5万股,限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10万股。此外,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按照股价所处高低档位,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以降低低价股的买卖价差,提升市场流动性。(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责任编辑:DF142) 风光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