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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09 04:47 点击:675511

  9月份首发原股东限售股的解禁市值为703亿元,比8月份增加340亿元,增加幅度为93.68%。股改、定向增发等部分的非首发原股东解禁市值为848亿元,比8月份减少76亿元,减少幅度为8.23%。9月份合计限售股解禁市值为1551亿元,比8月份增加264亿元,增加幅度为20.52%。9月解禁市值环比增加两成,目前计算为年内第三低。9月份首发原股东限售股解禁市值占到全月解禁市值的45.33%,而8月份这一比例为28.20%,出现显著上升。   从整体情况看,和8月份相比,9月份限售股解禁的上市公司家数减少近四成,首发原股东限售股解禁市值增加九成多,非首发限售股解禁市值略有减少,交易日数减少一成多,单日解禁压力增加四成多,单个公司的解禁压力接近翻倍。9月份单日限售股解禁公司家数在10家以上的日期为9月3日的10家,9月10日的14家,9月25日的14家。   9月份首发原股东限售股解禁的公司有33家,比8月份减少17家。股改限售股份、定向增发机构配售等非首发原股东部分涉及的公司有69家,比8月份减少49家。其中,定向增发机构配售股解禁的有61家,股权激励一般股份解禁的有8家。   9月份有32家创业板公司的限售股解禁,合计解禁市600577资金流向

  今年以来随着IPO审核趋严,拟上市公司撤单数量不断增加,其背后投资的机构也跟着“受伤”,在本来就募资困难的环境下,退出渠道不畅也成了创投机构的头疼事,行业二八分化现象也十分明显。对于创业公司而言,也面临很大压力,似乎整个行业存在一种倾向:只要被归类为传统企业,其资金融通和资本补充的能力就马上受到挤压;而当企业被冠以新经济的名号,它的资本会很快补充。   多家机构的负责人表示,在行业整体环境不景气的背景下,退出不畅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新基金的募集困难,尤其是小的机构影响更大,从而加剧私募股权投资高速发展下的洗牌。 (责任编辑:DF392) 600577资金流向

汇金持仓1.5万亿 二季度新进27股   二季度汇金持股保持稳定,新进27只个股,增持3只,减持6只。   截至8月30日,在已发布半年报的A股中,共有877只个股获汇金公司持股,持股市值共计1.49万亿元(汇金公司包括中央汇金资产管理公司、中央汇金投资公司)。   从总持股数量来看,二季度汇金持股数量增长6.76亿股,与上季度相比增长0.19%。从总持股市值来看,二季度汇金持仓市值比一季度减少了1626.89亿元,环比减少9.86%。   汇金公司持股市值下降主要受市场影响,数据统计显示,二季度上证综指下跌10.14%,深证成指下跌13.7%,沪深300下跌9.94%。实际上,汇金公司持股较为稳定,增减持情况较不明显。二季度汇金公司持股比例保持不变的个股市值达1.48万亿元,接近其持股总市值1.49万亿元。 银行占比近九成聚龙股份、北京科锐、瑞丰光电,持股比例变动均不大。   被减持的6只个股中,天齐锂业被汇金公司减持313.09万股,是目前被减持数量最多的个股,持股比例二季度环比小幅下降0.28%。此外,阳谷华泰、天津普林、天成控股等也被汇金公司不同程度减持。   在新进的27只个股中,汇金公司较青睐医药生物、化工行业,均有4只;农林牧渔、机械600577资金流向

  证金二季度共现身333股,新进10股、增持83股、减持20股,220股持股数量不变。其中,证金公司连续12个季度重仓27只个股,皖能电力持股比例连续12个季度保持为2.99%,位居首位。   上市公司半年报陆续披露,机构投资者的最新动向也逐渐浮出水面,其中证金公司持股备受关注。   证券时报·数据宝据上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东统计,截至8月30日,证金公司连续12个季度重仓27只个股(2015年三季度首度重仓,且至2018年半年报每个报告期持股占总股本比例从未下降)。证金二季度共现身333股,调仓动向方面,证金新进10股、增持83股、减持20股,证金持股数量保持不变的有220股。  营口港、华电重工、益佰制药、ST亚邦、石化机械、洲际油气等7只证金连续重仓股,二季度末持股占总股本比例均超过2%。其中,皖能电力持股比例连续12个季度保持为2.99%,位居首位。   从持股市值来看,营口港、攀钢钒钛、振华重工、皖能电力4只证金连续重仓股,二季度末持股市值超2亿元。其中,证金持有营口港19354.26万股,期末持股市值最高,为4.37亿元。   此外,从市盈率来看,证金连续12个季度重仓股中,郑州煤电、美好置业、富奥股份600577资金流向

专家:可考虑增设“殴打罪” ,给“正当防卫”加防卫  设“殴打罪”,给“正当防卫”加防卫  新京报漫画/赵斌  【访谈对象】  刘明祥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教授、博导,出版著作有《刑法中错误论》、《财产罪比较研究》、《紧急避险研究》等。  8月27日晚发生在江苏昆山开发区的男子砍人遭“反杀”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而在法学界,被讨论最多的,还是骑电动车的于某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事实上,公众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就会被某个具体新闻事件引向对正当防卫问题的聚焦。现实中,人们在遭遇因纠纷而起的暴力侵害时,对于怎么行使防卫权也很困惑。  那么,反击或者说还手的一方算不算正当防卫?人们在面对“易怒族”时该怎么办?新京报为此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教授刘明祥。  正当防卫判例的确少  新京报:近年来,从邓玉娇案、于欢案,到今天发生的苏州文身男子砍人反被杀一案,公众对于《刑法》第20条中关于“正当防卫”的界定条件还是保有一定不同意见。你是否认为现有的“正当防卫”界定条款还是存在不足,为什么?  刘明祥:这个条款本身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比较原则的,西方发达国家的规定也差不多,主要是在司法实践中600577资金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