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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18 00:59 点击:508638

  中国资本市场走过20多年历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证券监管领域暗箱操作和黑幕交易等腐败问题也时有发生。如何在不断深化改革的同时,加强对证券审批监管权力的监督,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防范证券监管领域腐败问题的发生?本报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央纪委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组组长、党委委员王会民。   货基金经营机构业务资格的审批许可,并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情况看,问题较为突出的是股票发行审核领域。资本市场利益关系复杂,财富增长效应明显,一直面临较为严峻的“围猎”与反“围猎”斗争形势。相关案件涉案金额较大,时间跨度较长,涉及较多企业和市场参与者,违纪违法行为也较为隐蔽,发现难、查处难。   随着市场和产品的创新发展,证券审批监管领域的腐败方式也更加复杂多变,既有传统的权钱交易,也有隐蔽多样的新型腐败手段。近年来,涉及证券市场的不少案件都是通过结构化产品、股权代持、期权等较为隐蔽的手段进行利益输送的。这种“曲线”敛财、跨期交易方式,给我们的纪律审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记者:证券审批监s.e.n.s

  据上交所消息,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试点的指导思想、试点原则、试点企业、试点方式、发行条件、存托凭证基础制度安排、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和组织管理等事项,这是我国资本市场支持国家重大战略、持续推进对外开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制度创新。同日,中国证监会就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发布了新闻稿、答记者问,同时发布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相关了相关配套政策安排。   多年来,上交所一直致力于推动包括境外红筹企业在内的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对境外注册的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制度和业务安排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目前,已形成了一套以服务新经济、高技术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等创新企业为对象的服务方案,其中不乏符合国家战略的“国之重器”企业和真正的“独角兽”企业。与此同时,近年来上交所根据经济转型升级需求,按照国家产业s.e.n.s

  据上交所消息,本周(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30日),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共发送日常监管类函件12份,其中监管问询函10份,监管工作函2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补充、更正类公告30份。针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采取监管关注措施1单,采取纪律处分措施2单。同时,加大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常的联动监管,针对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或股价发生明显异常的,提请启动内幕交易、异常交易核查3单。   本周,上交所共对107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及时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拉升打压盘中及开盘价格、虚假申报等异常交易情形。共对9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向证监会上报5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责任编辑:DF314) s.e.n.s

  新华社3月30日消息,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这为我国创新企业境内上市融资提供了制度保障。那么这份文件里都有哪些干货值得关注?    (责任编辑:DF314) s.e.n.s

  3月30日晚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CDR试点意见正式下发。随后,证监会发布关于就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答记者问。其中,对于投资者保护问题,证监会表示,在试点企业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另外证监会还表示,从三大措施入手防范CDR试点市场炒作。   具体来看,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试点企业的特点,要求试点企业公平对待境内投资者,不得有任何实质性损害其权益的特殊安排和行为,并引入了多方位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除要求CDR试点企业盈利前实控人等不得减持上市前所持股票外,证监会还表示,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情况下,试点企业应当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相当。同时,为了确保存托凭证基础财产的安全,要求存托人和托管人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有效隔离,不得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不s.e.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