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告两评议

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4-05-03 11:24 点击:362726

摘要 9月1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通报了2017年上半年IPO企业现场检查及问题处理情况。通过检查,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招股说明书部分信息披露口径前后不一致等诸多问题。此次检查后,已将2家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移送稽查局,分别是广东科茂林产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   9月1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通报了2017年上半年IPO企业现场检查及问题处理情况。通过检查,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招股说明书部分信息披露口径前后不一致等诸多问题。此次检查后,已将2家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移送稽查局,分别是广东科茂林产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为贯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工作要求,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促进更多的资源优化配置到实体经济最需要的领域,持续增强首发企业监管力度,加强在审企业问题线索发现和查处,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审慎执业,证监会于2017年上半年开展了IPO企业现场检查工作。   此次现场检查,共涉及35家企业。通过检查,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未严格执行会计政策、部一报告两评议

摘要 9月1日,证监会按法定程序核准了8家企业的首发申请,企业筹资总额不超过37亿元。证监会要求上述企业及其承销商分别与沪深交易所协商确定发行日程,并陆续刊登招股文件。   9月1日,证监会按法定程序核准了8家企业的首发申请,企业筹资总额不超过37亿元。证监会要求上述企业及其承销商分别与沪深交易所协商确定发行日程,并陆续刊登招股文件。   这是证监会今年下发的第33批IPO批文。由此,今年以来,已经有298家企业领到了IPO批文,筹资总额为1494亿元。   排队企业方面,根据证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7年8月31日,证监会受理首发企业599家,其中,已过会44家,未过会555家。未过会企业中正常待审企业520家,中止审查企业35家。   新股审核方面,主板发审委9月5日将审核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的首发申请;创业板发审委将于9月6日审核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首发申请。 (原标题:证监会核发8家企业IPO批文) (责任编辑:DF353) 一报告两评议

摘要 2017年8月30日至31日,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主办的“2017年国际证券投资者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在会上透露,证监会正深入研究境外市场在个案处理上的其他经验做法,包括责令回购股权、通过公平基金赔偿投资者等,探索我国市场建立相关制度的可行性。   2017年8月30日至31日,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主办的“2017年国际证券投资者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在会上透露,证监会正深入研究境外市场在个案处理上的其他经验做法,包括责令回购股权、通过公平基金赔偿投资者等,探索我国市场建立相关制度的可行性。   黄炜指出,证券期货投资者的损害赔偿制度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的特殊问题。要充分保障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求偿权,就要在一般的民商事和民事诉讼法律规则基础上,体系化的构建出一整套符合证券期货市场特殊性的制度规则,这是摆在中国市场的制度建设者和监管者面前的重要任务,为此,需要下大力气做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市场基础法律制一报告两评议

摘要 8月30日,证监会召开《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培训视频会,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李超出席会议并讲话。   8月30日,证监会召开《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培训视频会,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李超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指出,本次培训会是在全国金融工作会后召开的一次行业会议,主题是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促进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会议强调,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是在党的十九大之前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金融体系、怎样建设好金融体系等重大认识问题,明确了金融工作的大政方针,作出了全面系统的战略部署,是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根本纲领。证券基金行业要深刻领会、全面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更加专业的服务、更加多元的产品、更加勤勉的态度,落实好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重要任务,服务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这个大局。   会议总结了近期行业发展现状、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问一报告两评议

摘要 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正式实施。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这意味着今后那些处于弱势的股东在权利被侵害后,将可以寻求有效的司法救济,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简称“司法解释”)正式实施。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这意味着今后那些处于弱势的股东在权利被侵害后,将可以寻求有效的司法救济,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公司治理纠纷和股东权利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在公司纠纷案件中占比超60%。一些大型公司的决议效力纠纷,甚至成为舆论焦点和热点,引发社会各界对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广泛关注。   特别是一些公司大股东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和股东权利不一报告两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