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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男子ghost备份 遭强制结扎”问责别点到为止 还要赔偿


更新日期:2017-03-02 02:47:22来源:网络点击:692703

原标题:“男子遭强制结扎”,问责别点到为止

第三只眼

问责不是目的,而在于用问责来再次“确责”,明确避孕节育得实行自愿原则、不得强制的法治底线。

2月28日,云南返乡男子遭强制结扎事件,也有了调查结果。镇雄县委常委会日前已对此专题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责令涉事镇党委、政府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县纪委对县卫计局和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由县纪委督促镇纪委对计生办相关人员启动问责。

滥权就有责,有责必追究。被问责是执法不当的应有后果。在该事件上,育龄夫妻享有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的权利,在结扎手术前应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这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明确要求。有关人员强制结扎手术,而且不由分说,显然违法用权,应当被追责。

尽管此前表示“不愿给当地政府抹黑”的当事人称,他并没有接到当地计生委的道歉和通知,不过他对调查结果感到满意。但这并不能抹去公民权利被侵犯、有关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事实痕迹。

这里的问责,的确包括党纪和政纪。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应当给予从警告到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根据《公务员法》,“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一旦调查属实,便要给予从警告到开除的行政处分。

而从目前的调查通报来看,的确有涉及党纪、政纪问责,但除此之外的司法追责呢?

有关人员对胡某强制结扎,已不全是一个“处分”范围内的事了。虽然,医疗结扎一般是可逆的,本身不能算伤残,具体到胡某的情况,可能达不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轻重伤标准,也就是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从犯罪构成要件看,国家工作人员这种特殊主体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规处理公务的行为,已有滥用职权犯罪之嫌。

而且,此事被曝光后,受到了极大关注,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根据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滥用职权行为,应当予以立案。

此外,“问责”之后,按照应有程序,还须做好赔偿工作。胡某遭遇强制结扎,一旦事实认定,还应依照《国家赔偿法》,就有关人员行使职权伤害其身体获得法定赔偿,至于胡某要不要,那是另一回事儿。

问责不是目的,而在于用问责来再次“确责”,明确避孕节育得实行自愿原则、不得强制的法治底线。这就需要对这类恶劣、典型案例彻底且全面地问责,以强化法治观念、以儆效尤,让“强制结扎”这类野蛮事件就此杜绝。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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