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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聂树淡雅的近义词 斌案的王书金 为何未被认定“真凶”?


更新日期:2017-01-06 11:10:18来源:网络点击:667826

2013年9月27日,河北高院二审宣判驳回王书金的上诉,维持原判。王书金上诉的一个理由是,检方未起诉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杀案。(东方IC/图)

原标题:最知名的“真凶”,为何没被认定 “疑凶”王书金

在王书金未被认定“真凶”情况下,聂树斌案最终平反。但不管王书金是否“真凶”,他在客观上推动了聂树斌案的再审,从这个角度讲具有积极的意义。

王书金正在等待死刑复核结果,他的命运成了最后悬念。南方周末持续关注聂树斌案12年,这次,我们从事实与证据的角度,全面梳理王书金其人其事。

王书金前前后后有过三种供述:强奸并杀人,强奸杀人再奸尸,只奸尸。到底哪一种,才是他的真话?

如果王书金不是真凶,为何能说出若干现场细节?如果是真凶,为何说不出作案时间和“隐蔽证据”?

王书金始终坚持自己才是聂案真凶,是为了“灵魂的救赎”,还是为了活命?法院为何对其不予认定?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以下简称“石家庄案”)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王书金的命运成为最后悬念。

12年前,因王书金自认“真凶”,聂案进入舆论视野,并在媒体和法律界的共同推动下,得以复查、再审并最终改判。

再审判决书里还有一句话或许易被忽视:“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王书金系本案真凶的意见,因王书金案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采纳。”

而在王书金案中,2013年9月,河北高院的二审判决认定,“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不是王书金所为”,并维持一审对王书金的死刑判决。

自此,王书金案进入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至今仍在等待结果。

随着聂案的平反,不少人认为,王书金将很快被执行死刑。聂家曾经的申诉代理律师陈光武甚至在微博上说,“王书金恐怕连这个春节也过不去了”。

王书金的代理律师朱爱民不同意此说。他认为,王书金案三年多未核准死刑,本身就表明了最高法院的态度。王书金的未来命运将在“杀与不杀”之间:从法律角度上,他必死无疑;但在舆情上,作为一个标本,留着比杀了更有意义。

广西律师陈冰对南方周末记者说,王书金既是聂案再审的最大功臣,也是聂案申诉的“最大赢家”。更直白地说,王书金多活了10年。他一审被判死刑是在2007年3月12日。

北京律师王少光曾研究聂树斌案,在他看来,最高法院在改判聂树斌案的同时未认定王书金是真凶,意味着石家庄案由原来的“一案两凶”,变成了现在的“一案无凶”。

2016年7月,王少光与聂家曾经的申诉代理律师杨金柱举行了一次模拟法庭,王扮演检察员,杨扮演聂家代理律师。双方的观点截然相反:王少光认为王书金不是真凶,杨金柱认为王书金就是真凶。

聂案再审宣判当日,《人民法院报》刊出《让正义不再迟到——聂树斌再审案纪实》一文称,聂树斌、王书金到底谁是真凶?或根据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聂树斌作案有无问题,能不能认定王书金就是真凶?对这些问题,认识并不是完全一边倒的,而是存在重大分歧。

2016年12月下旬,在一个关于聂案的座谈会上,曾参与推动该案再审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谈及“王书金何去何从”时说,王书金案最大的可能性就同聂树斌案一样,疑案从无。

核心问题在于:疑从何来?一切需要重新回归到事实和证据层面。

供出的钥匙,没供出的衬衣

聂案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案发时间为1995年8月5日17时许。而被害人康某某的尸体被找到,是在8月11日上午,地点位于其工作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东南方向不到1公里的玉米地中。

由于时隔多日且适逢高温多雨天气,警方未能提取到脚印,衣服上也未检出精斑。提取的两根毛发经检测与康某某本人血型相符(O型)。

据警方当时的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颈部绕有一件衬衣,但并不属于康某某本人。尸检报告则记载,尸体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康某某系窒息死亡。此外,尸体左脚西侧偏南30厘米处有一串钥匙。

现在流行的DNA鉴定技术,当年尚属新生事物,在该案中并未使用。在缺乏客观物证情况下,谁的口供与现场情形更吻合,成为识别凶嫌的关键。

衬衣和钥匙,后来成为聂树斌与王书金谁是真凶的争议点。他们都只供述了其中的一样:聂只提及衬衣,王只提及钥匙。

王书金首次说出石家庄案,是在2005年1月18日凌晨,落网后的第二次讯问中。他没有谈到被害人身体特征及作案手法,但最后提到一个细节:当时那女的身边有串钥匙。

而聂树斌从未供述过钥匙。钥匙的出现,后来被媒体称为“打开了聂案疑点的大门”。王书金案原主办人、河北省广平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郑成月曾这样告诉媒体:那是杂草丛生的8月,就是围观现场的群众都难以发现地里的钥匙,还描述这么详细,除非他是凶手。

在后来的数次讯问中,王书金对钥匙做了更细致的描述,但诸多细节前后不一,且与现场勘查情况有不少出入。

比如,钥匙原本放置的地方,他说过“在车把上挂着”,也说过“在自行车篓里”。案发现场照片显示,那辆自行车没有车篓。

又如,他说自己曾拿过那串钥匙,后来扔了,扔的位置有多个版本,“自行车的东边一点”“车前轱辘那一边”“车前轱辘靠北边”,与案发现场示意图的钥匙位置都是相反的。

郑成月还跟媒体讲过一个细节:王书金在被害人身边发现一串钥匙,拿了起来,怕被警察发现,又回去,扔在被害人脚后大概一米远处。

拿着钥匙离开现场,又折返扔在尸体旁边,岂不是多此一举?郑成月对南方周末记者的解释是:王书金当时走得并不远,“就十来米”。

案发现场有两张相互对比的照片。一张显示,被害人颈部盖着玉米秸,看不到衬衣;另一张显示,玉米秸拿掉了,可以看到一件缠在脖子上的衬衣。

模拟法庭“开庭”前,王少光阅读了聂家从山东高院复印的18本卷宗。此前,杨金柱曾把这些卷宗材料全部在网上公布。

王少光分析,玉米秸是在公安现场勘验时才移除的,去过现场的人都会看到被害人身上和脖子上的玉米秸,但只有作案者才知道被害人颈部还缠着一件衬衣。

在他看来,衬衣是此案中的一个“隐蔽证据”,如果凶手用那件衬衣勒过被害人,他不可能忘掉这一关键的犯罪情节;和钥匙相比,衬衣更重要。

在模拟法庭上,王少光援引犯罪侦查学的一个基本常识:凶犯一定到过犯罪现场,但到过犯罪现场者不一定是凶犯。

王书金供述了钥匙,但未曾供述过衬衣。王少光认为,真正的凶手因为作案时精力高度集中,不可能看到现场的所有情况,就是看到了也不一定记住;一些并不重要的情况能记住,反而不正常。供出钥匙,只能说明王书金可能到过现场;供不出衬衣,说明王书金不是真凶。

在聂案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聂树斌用衬衣勒死了康某某。聂家认为衬衣是警方编造出来的物证,最高法院再审对此未予采纳。认定原始现场确有衬衣,但来源不清,将其认定为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

双脚跺胸,肋骨折了?

第一次交代石家庄西郊玉米地案时,王书金大概讲了这样的过程:

夏季中午,天很热,他去打工地东面的地里摘西红柿吃,看见一个穿连衣裙的骑车女;他躲在玉米地里,等女的过来时跳出来猛推一把,女的连人带车倒入壕沟;他趴到女的身上双手掐脖,一会儿女的不吭声了,就将其抱到玉米地里,又赶紧把车也掂到玉米地里;看见那女的坐起来,就扑上去把她摁倒……

在后来的讯问和庭审中,王书金开始逐步交代被害人的特征和作案细节。

关于康某某的身高,他说“比我稍低点”“感觉她跟我身高差不多”。王书金身高1.72米。现场勘查笔录记载,被害人尸长1.52米。其丈夫称,康某某的身高大约是1.58米。

二审开庭时,王书金的另一代理律师彭思源问:在整个(作案)过程中你能判断被害人的身高吗?此时王书金回答:不能。

彭思源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被害人当时穿着高跟鞋,头发往上梳,王书金误以为差不多高没问题。

关于作案时被害人的状态,王书金首次供述称“强奸时那女的清醒着”,7天后再次审讯时仍说“我强奸女的时,她还醒着”,但二审庭审时改口说“掐她不动后进行强奸的”。

二审时,王书金说,他杀人的手段都是“先掐晕后强奸,之后再跺”。石家庄西郊玉米地案也如此,“双脚跺的,用力很大”,“跺的时候我听见她肋骨折了,咯嘣咯嘣的声音”。

据法医鉴定,王书金杀死的两个人,均有胸骨或肋骨骨折。而康某某的尸检报告载明,尸体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

在山东高院复查聂案时,聂家申诉代理律师陈光武曾找到两名法医,依据案发现场照片作出新的鉴定,并出具了一份法医审查意见,认为康某某确实存在肋骨骨折。

为此,山东高院曾邀请四名法医专家提供专业意见,王丰(化名)是其中之一。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对上述法医审查意见“完全不认可”。知名法医、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中心原副主任王雪梅在看了尸体照片后,认为死者生前胸阔不存在脚跺胸部的伤害行为。

据王丰透露,为了检验康某某的肋骨是否真的存在骨折,四位法医曾一致建议开棺验尸以验真伪,但法院未予采纳。

此外,王书金在一次讯问中说,强奸完后他把被害人的连衣裙脱下来,“全脱完了,一丝不挂。”而现场勘查笔录和目击证人证言均表明,尸体上身有一件白色背心。

对于这一出入,朱爱民在庭审时认为是“认识差异”,“对于王书金而言,被害人被害时的状态就是全裸”。

“记不着了,记不清了”

两审法院确认,王书金犯下三起强奸杀人案(一起杀人未遂),致两人死亡。三起案子发生在1994年11月至1995年9月间,地点均位于河北省广平县境内。

公开资料显示,王书金1967年12月出生,广平县南寺郎固村村民。两个遇害者均为其邻村女性。

犯下最后一起命案后,王书金离开妻儿,逃到三百多公里外的河南省荥阳市,化名“王永军”,很快娶妻(未办理结婚证)生子,一待就是十年。

王书金未跟第二任妻子说过自己的真实身份。他还曾把他们的第一个儿子以4000元价格“送人”,后警方打拐查到买家,并找到王书金将其刑拘一个月,他也未暴露。

2005年1月17日晚,荥阳市索河路派出所指导员石国斌和同伴来王书金住处,以排查户口为由将他传唤到派出所。“我当时怕惊动孩子,就穿上衣服。跟他们走了。”王书金说。

此前,石国斌接到工作“线人”报告,认为“大王”(王书金的外号)形迹可疑,平时见到警察或警车就躲,见到河北牌照的车辆就紧张。

在派出所,王书金一连报了几个假地址,石国斌通过警方的联网系统一一查询,均无法查到“王永军”。最后,王书金心理防线崩溃,让民警把领导找来。后来庭审时王书金说自己“当时喝酒了”。

1月18日零时,在接到荥阳警方的通报之后,时任广平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郑成月带人连夜赶到索河路派出所。

郑成月后来多次跟媒体讲述,他从王书金身上“诈”出命案:“在他不注意的时候,我突然问了一句——我拿着材料还看着——我说书金,你把兵申那个弟媳妇埋到哪个河沟里了?他说我不是埋到河沟里了,我埋到闫小寨。那个机井小屋,那个变压器前边了。”

根据郑成月的说法,他抵达荥阳时,天已经亮了。

而案卷资料显示,2005年1月17日晚,在荥阳警方第一次讯问时,王书金承认了最后一起命案。1月18日凌晨2:40至4:50,荥阳警方第二次讯问,王书金又供述了3起命案。

最早的一起即郑成月自称“诈”出的那个命案,发生于1993年11月29日,被害人是王书金同村村民张某某。在他指认下,被害11年的张某某尸体被挖出,但已“白骨化”,警方曾取检材送公安部鉴定,以确定尸源身份,但未成功。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排除此案。

石家庄案是王书金当晚供述的最后一起,王书金说,这是“在杀这三个女的以前的事”。但按照案发时间顺序,在两次供出的四起案件中,石家庄案应是第二起。

后来山东高院复查时,法官曾问:在河南被抓后,为什么最后才交待石家庄案?王书金回答,“哪个在前哪个在后,记不清了。”

事实上,除石家庄案外,王书金对其他三起杀人案的先后次序并没有说错。

移交广平县公安局后,2005年1月25日,警方曾就石家庄案对王书金进行了一次讯问。在视频中,王书金面无表情,对警方的讯问往往要思索一会儿,说话吞吞吐吐,多以“记不清了”作答。

比如,警察问:(被害人)穿裤头了吗?王答:记不着了。穿了吧?警察再问:(被害人)什么发型?披肩发还是梳小辫子?王答:记不清了。

2005年2月1日的讯问中,办案警察直接问他,关于石家庄西郊玉米地案,有没有编造的地方,是否从报纸或电视上看到过类似案子?王书金均予否认。

2006年2月28日,广平县公安局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称,王书金供述在石家庄打工期间杀人一案只有王书金供述,没有其他证人、证据的证实,该案不能认定。

2013年9月,河北高院对王书金案维持原判,不认定其为聂案真凶。到底谁是真凶,当时人们还充满疑虑,尤其在聂树斌案尚未启动再审的情况下。(东方IC/图)

中午下午分不清?

在模拟法庭上,王少光引用了另一个犯罪侦查学常识:有作案时间的人未必是凶犯,但没有作案时间的人一定不是凶犯。

由于当时尸检工作粗糙,被害人康某某的确切死亡时间未能确定。原审认定聂树斌的作案时间,主要依据证人证言。最高法院则认为,原审认定的聂树斌作案时间存在重大疑问,不能确认。

康某某时年36岁,是石家庄市液压件厂的一名描图员。出事前刚结婚半年,与丈夫侯某某租住在液压件厂东南方向约3里地外的孔寨村。她通常上午骑车上班,下午5点半左右回家,中午有时回有时不回。

据侯某某1994年所做的证言,1994年8月5日午饭后,差五分钟一点时,康某某骑自行车离家上班。自此,他再没见到妻子。

康某某的同事兼好友余某某证明,8月5日这天下午4点半,康某某曾找她去车间一起给自行车打气,此后便再未见到康某某。

另一名同事王某某作证说,那天下班后,大概在五点十分左右,她到澡堂,见到了康某某,康比她先到,但走得比她晚。

警方据此推断,康某某是在1994年8月5日下班回家的路上遇害的。5天后,家人和同事找到她被藏在草丛里的连衣裙和内裤,遂报案,次日上午,康某某尸体被找到。

当时,王书金在液压件厂南面的一个工地打工,离案发现场一百多米,离康某某衣服埋藏地点仅二十余米。据其口供,从他干活的地方能看到现场,每天午饭后不休息,“经常到那个地方转悠”。

王书金始终称,他是在中午作的案。王少光据此认为,王书金没有杀人的作案时间。

关于具体作案时间,他的口供有多个版本,前后分别有“夏天的一天中午”“中午2时许”“大概12点半的时候我出的厂门”“中午休息时间1点多钟”。

二审时,王书金的说法是,“吃过中午饭一点多到两点半”,作完案回工地时“两点左右”,“当时我的工友还在睡觉”。

山东高院复查时,王书金的说法又变成“记不清了”“大约三四点钟”,还延长自己离开打工地后“转悠”的时间,说从工地出来过了一个多小时才见到那个女的。

不过,他仍承认回到打工地后看到工友还在睡觉,当时的时间大约“5点多”“四五点了”。法官当即问他:“谁家睡午觉睡到5点钟?”

对于作案时间上的矛盾,王书金的代理律师朱爱民的解释是,“王书金作为农民对时间不是很敏感”,“(多年后)记忆可能存在误差”。

南方周末记者询问多位资深刑警,得到的说法是:真正的罪犯可能忘记作案时间是哪一天,但正常情况下都能区分是上午、中午、下午还是晚上。

聂家曾经的申诉代理律师陈光武一直认定王书金就是真凶,但他也承认,作案时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尚未“彻底解决”。

以前说的是假话?

2016年12月下旬,律师杨金柱在一个微信群内公开了一份王书金的讯问笔录。在这次讯问中,王书金讲了一个截然不同的故事版本。南方周末记者从另外一个渠道也获取了这份笔录。这份笔录未出现在聂家获准复印的案卷材料中。

笔录显示时间为2012年3月8日下午,地点在河北省某厅看守所,讯问人是河北省高院的两名法官,另有一名河北省检察院检察官在场。官网显示,河北高院确有两个同名法官。

王书金称,在石家庄强奸杀人,“说的是假话”。他解释,“因为我的案子较多”,“我想让他们多查一段时间,那样我就可以多活一段时间”。

他的说法大概如下:当年在石家庄打工期间,一个中午,他出去转着玩,先是发现了一团女人的衣服,走着走着,在玉米地边发现一只红色带高跟的女人鞋(勘查笔录记载现场只有康某某的一只鞋),以为地里有干活的女人,就进入玉米地,先看到一辆自行车,又看到一个光着身子的女人。

王书金还详述了奸尸的过程和感觉,说自己是“性变态”,“在村外逮住羊也发生关系”。他还说,离开时看到车的下边有串钥匙。2013年9月,法制日报-法制网曾引述同村村民老梁的说法称,王书金年少时有“奸羊”劣迹。

王书金还说,他先前所说的那个“和我差不多高”的女人,是自己以前在铁路边见过的一个女的,“我就把这个(事)连在一起”,“但不确定是同一个人”。

杨金柱认为,这份笔录是王书金在刑讯逼供之下“顺着讲”的,问的人怎么写他就怎么说。“关人的地点就不对”。在他看来,结合全案证据,这份笔录恰恰说明王书金是真凶。

在法医王丰看来,关于“奸尸”细节,没有亲身经历是很难具体描述,靠刑讯逼供不行,甚至诱供也不行,因为诱供的人也没有这种体验。王雪梅也倾向于认为王书金的奸尸行为供述属实。

做完上述笔录两天后,同样的地点,面对同样的讯问人员,王书金又作了补充交代。

法官问:自2005年1月被抓后,你说了多年假话,后来为什么说了真话?王书金说:后来一直没见律师,没提过我。也不知道啥情况……我就想招了吧。

至于为什么把作案时间说成中午,王书金的解释是:“上午一般都在干活,下午三四点以后才干活,中午热我睡不着,时间比较长一点,有作案时间。在这个时间里碰到这个事,才奸尸的。”他还说,原来不说“奸尸”,是因为担心“将来在看守所不好混”。

被问及上诉时为什么坚持说在石家庄强奸杀人,王书金的解释是:“经领导做工作,我就想活一年是一年,活一天少一天。好死不如赖活着。想着多活一段时间。”

他没有说“做工作”的领导是谁。

“都是胡编的”“全部作废”

2013年6月25日,时隔6年后,王书金案二审第二次开庭,重点审理王书金是否石家庄案真凶。

开庭前两天,最早刊发“一案两凶”报道的《河南商报》原顾问马云龙在博客上发布《一场惊天丑剧就要上演,真凶王书金将全面翻供》,称“据来源可靠的内部消息”,王书金将在庭审中全面推翻8年来的供述,不再承认自己是石家庄案凶手。

郑成月告诉南方周末记者,马云龙的“内部消息”正是来自他。他在那之前已经知道王书金翻供的消息。第二天,朱爱民和彭思源去看守所会见了王书金。

在广平县看守所,郑成月对王书金照顾有加,比如给他开小灶等。曾有人质疑,这是在变相鼓励王书金说假话。郑成月对南方周末记者解释,他的目的是为了让王书金“如实供述”。

离开广平后,王书金这个聂案“活证据”仍被小心对待。彭思源对南方周末记者称,有一次会见王书金时,他听看守所长说,王书金如果出了事,第一个下课的就是看守所长。

曾有报道称,王书金因为脑梗在看守所摔了一跤。朱爱民在“工作日记”中提到,他在一次会见王书金时,看守所干警深感委屈,说派了好几个人看护和照顾王书金,哪会有摔跤这个事儿?

二审开庭后,翻供没有上演。法庭上出现了司法史上罕见一幕:被告人王书金坚持主张未被指控的石家庄命案,检察官却试图证明不是他做的。(详见南方周末2013年6月20日《王书金案再开庭》)

2013年9月22日,河北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王书金供述的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事实不予认定。依据是,虽然王书金供述了石家庄案的部分情节,但关于尸体特征、杀人手段、作案时间等关键情节,与石家庄案客观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

山东高院受最高法院指令复查聂树斌案后,也曾提审了王书金。2015年3月13日,法官在讯问时归纳了王书金关于石家庄案的三种供述:一是强奸并杀人,二是强奸杀人后第二天又去奸尸,三是只奸尸。法官认为三种说法中必有虚假。

从法官的提问来看,第三种供述是2012年3月8日作出的,与上文提及的“奸尸”笔录时间吻合。

问及两年前关于“奸尸”的供述,王书金的回答是,“都是胡编的”“全部作废”。

在山东高院复查阶段最后一次讯问结束前,法官问王书金是否还有话要说。

王书金说,破案应该讲证据,我强奸的话肯定留下证据,公安如果提供了这个证据,这个案子很好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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