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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柘城回应他达那非 三胎罚款:仅停留在宣传阶段 还没实施


更新日期:2018-08-16 11:17:38来源:网络点击:1157071

原标题:河南柘城回应三胎罚款:仅停留在宣传阶段还没实施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日,一则关于河南柘城县开征三孩社会抚养费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

2018年7月5日,河南柘城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动员会议中提出,“社会抚养费由县卫生计生委或县卫生卫生计生委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征收,征收人群主要面向全县三孩以及以上家庭”,“征收标准为夫妻双方上一年度纯收入的三倍,可一次性缴清,若经济能力有限,可分期缴付,但不可超过五年”。

2018年8月15日下午,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姓副主任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证实了上述消息。“之前确实有针对三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事,但目前只是停留在宣传发动阶段,还没有进一步真正在社会范围内征收。即便是真正实施征收,也是会以做工作为主,在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我们会分期进行征收。”

柘城县卫计委张姓副主任对界面新闻记者进一步解释道,“如果是按法律程序来走,我们有《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为依据,针对三孩征收社会抚养费既不违规也不违法的。而所谓的‘三倍征收’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不征收三倍,同样也是属于违法的。但是鉴于舆论反应强烈,我们目前正在逐级向上汇报,等待省里层面和国家层面进一步的指示。”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2016年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此外,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还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其中第18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值得一提的是,自“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以来,全国31个省区市在半年之内相继修改了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仅是人口第一大省河南,多个省均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其中,《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本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时前一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登记为居民户口的,以前一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规定基数的1至3倍征收。

与北京类似,湖北、河南、山东、四川等地以按本地人均居民收入基数征收,有的给出弹性区间。对于违反条例多生育1个子女的,黑龙江标准最低,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河南、山东等地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江苏按照计征标准的4倍征收。陕西、福建等地按计征基数征收2倍至3倍的社会抚养费;辽宁省标准最高,按照计征基数的5至10倍征收。

然而,从2013年单独放开二孩,到2016年全面放开二孩,政策放开后的效果均未达到预期。公开数据显示,国家卫计委对2017年出生人口最低预测为2023.2万,而实际上2017年全年住院分娩数为1758万(卫计委统计数字),比2016年的1864万减少106万,下降5.7%,大幅低于预期。

上述数字甫一公布,便引发了不少人士的关注,一些人士呼吁国家尽快出台鼓励生育措施,甚至建议取消计划生育政策。在各地纷纷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背景下,鼓励二胎的呼声也变得愈发强烈,各种政策和舆论导向也开始指向鼓励生育。

2018年7月,辽宁省政府印发《辽宁省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率先提出探索对生育二孩的家庭给予更多奖励政策,明确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儿养育等全面两孩配套政策。完善生育家庭税收、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政策,探索对生育二孩的家庭给予更多奖励政策,减轻生养子女负担。完善配偶陪产假制度,给有生育计划的家庭更多便利和服务。

2018年8月初,湖北咸宁出台《关于加快实施全面两孩配套政策的意见》,为二孩生育提供多项鼓励措施,包括生二孩产假延长至6个月;符合政策二孩就读幼儿园可减免保教费;二孩家庭购房享受补贴,并放宽公积金购房贷款和提取等。

针对柘城县近日开征三孩社会抚养费一事,人们不禁质疑,一边是放开政策鼓励二胎,一边是地方政府狠罚三胎,柘城县这一做法与当下生育政策的趋势背道而驰。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提高生育率产生负面影响。

人口学者易富贤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直言,目前中央尚未停止计划生育政策,出于经济目的,地方政府借当下的政策“合法捞钱”的冲动是很强的。不仅在河南,国内很多地市均制定了明确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这样的做法显然与当下的趋势相悖。

易富贤进一步分析道,浙江金华市今年1-5月出生人口同比减少17.93%;天津市今年1-4月建册孕妇数减少17%;德州今年上半年出生人数为35564人,而2017年德州出生人数为89389人,今年上半年出生人数远远不到去年的一半;今年1-6月,江苏省新生儿比去年同比少5.6万,减少12.8%......

“鉴于上述情况,预计我国今年出生人数将大幅下跌,生育率很可能低于1.1,甚至只有1.0,远低于国家卫计委2015年所预测的2.1。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国家放开计划生育政策是大概率事件。”易富贤称,一旦废止计划生育限制,社会抚养费将就此作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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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华日报刊文建议:立刻全面放开生育不应再收取社会抚养费

摘要:8月14日,江苏省委机关报《新华日报》在第13版“思想周刊·智库”栏目刊发了刘志彪、张晔联合撰写的题为《提高生育率:新时代中国人口发展的新任务》的署名文章。

刘志彪、张晔来自南京大学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其中,曾任南京财经大学校长的刘志彪目前是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理事长、院长。

“国家统计局今年初公布,2017年中国大陆全年出生人口1723万,比上一年减少了63万,显示全面二孩政策导致的出生人口高峰很可能已经过去。这一观点从目前各地卫计委披露的人口出生情况中得到验证:2018年上半年的新生儿人数同比下降了约15%-20%。这意味着,2018年的出生人口比2017年还将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更糟的是,按照2010年的普查数据,未来十年内我国的生育旺盛期妇女将减少约40%。在未来二三年内,随着我国第三次人口高峰期的育龄妇女逐渐退出育龄期,以及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导致的生育堆积效应释放结束,我国的人口出生率必然面临断崖式下跌。”上述文章指出,“少子化”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提高生育率应成为新时代中国人口发展面临的新任务。

由此,刘志彪、张晔在上述文章中提出,“我们认为我国鼓励生育的措施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的应对政策。”

“短期内,应全面放开生育,优先发展幼教产业和公共托幼服务,加强国家义务教育体系。”文章指出,“立刻全面放开生育。我国女性的生育高峰在25-30岁。从人口结构来看,1975-1985年出生人口的生育意愿较强,但目前已过最佳生育期,二孩积累效应将释放完毕。而90年代人口相对减少,加上生育观念改变,指望这部分人担当生育重任不太现实。只有1986-1990年回声婴儿潮出生的人口,总数高达1.2亿,又有较强的生育意愿,且目前仍有2年左右的时间处于最佳生育期。应利用这一时间窗口,立刻全面放开生育。”

中期内,上述文章建议:建立生育基金制度,并妥善利用好存量的社会抚养费,通过花费较小的经济手段来鼓励家庭生育;延长产假并建立育儿假制度;制定鼓励生育的住房政策,等等。

譬如,在社会抚养费方面,文章建议提取存量抚养费资金用于生育补贴,减轻财政压力:“目前不应再对超生子女的家庭收取社会抚养费,相反我们应提取存量的社会抚养费用于生育补贴。考虑到我国社会抚养费已经征收了30年,存量资金应是一个极为庞大的数字,理论上可以支撑一两年内对二孩家庭的生育补贴。可考虑将存量抚养费资金用于充实生育基金,或作为生育基金的初始资金。”

长期内,上述文章指出,待以上政策效应递减时,应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调节作用,对多孩家庭和女性再就业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并对多孩家庭给予财政补贴。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文章最后还建议,生育政策应充分考虑地区的差异性:“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向中心城市迁移,中小城市的年轻人口大量流失。我国东北地区以及部分计划生育执行较严格的地区,人口老龄化尤为严重。相反,东部一线城市仍然面临着人地资源紧张和极大的人口压力。中央应制定鼓励生育政策的基本框架和原则,各地政府可根据当地的生育率以及老龄化程度,制定地方性的人口政策。这样不仅能促进人口发展的地区均衡,而且可总结各地试点经验,为下一步大规模实施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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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日报刊文建议:立刻全面放开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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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彪、张晔来自南京大学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其中,曾任南京财经大学校长的刘志彪目前是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理事长、院长。

“国家统计局今年初公布,2017年中国大陆全年出生人口1723万,比上一年减少了63万,显示全面二孩政策导致的出生人口高峰很可能已经过去。这一观点从目前各地卫计委披露的人口出生情况中得到验证:2018年上半年的新生儿人数同比下降了约15%-20%。这意味着,2018年的出生人口比2017年还将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更糟的是,按照2010年的普查数据,未来十年内我国的生育旺盛期妇女将减少约40%。在未来二三年内,随着我国第三次人口高峰期的育龄妇女逐渐退出育龄期,以及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导致的生育堆积效应释放结束,我国的人口出生率必然面临断崖式下跌。”上述文章指出,“少子化”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提高生育率应成为新时代中国人口发展面临的新任务。

由此,刘志彪、张晔在上述文章中提出,“我们认为我国鼓励生育的措施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的应对政策。”

“短期内,应全面放开生育,优先发展幼教产业和公共托幼服务,加强国家义务教育体系。”文章指出,“立刻全面放开生育。我国女性的生育高峰在25-30岁。从人口结构来看,1975-1985年出生人口的生育意愿较强,但目前已过最佳生育期,二孩积累效应将释放完毕。而90年代人口相对减少,加上生育观念改变,指望这部分人担当生育重任不太现实。只有1986-1990年回声婴儿潮出生的人口,总数高达1.2亿,又有较强的生育意愿,且目前仍有2年左右的时间处于最佳生育期。应利用这一时间窗口,立刻全面放开生育。”

中期内,上述文章建议:建立生育基金制度,并妥善利用好存量的社会抚养费,通过花费较小的经济手段来鼓励家庭生育;延长产假并建立育儿假制度;制定鼓励生育的住房政策,等等。

长期内,上述文章指出,待以上政策效应递减时,应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调节作用,对多孩家庭和女性再就业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并对多孩家庭给予财政补贴。譬如,在社会抚养费方面,文章建议提取存量抚养费资金用于生育补贴,减轻财政压力:“目前不应再对超生子女的家庭收取社会抚养费,相反我们应提取存量的社会抚养费用于生育补贴。考虑到我国社会抚养费已经征收了30年,存量资金应是一个极为庞大的数字,理论上可以支撑一两年内对二孩家庭的生育补贴。可考虑将存量抚养费资金用于充实生育基金,或作为生育基金的初始资金。”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文章最后还建议,生育政策应充分考虑地区的差异性:“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向中心城市迁移,中小城市的年轻人口大量流失。我国东北地区以及部分计划生育执行较严格的地区,人口老龄化尤为严重。相反,东部一线城市仍然面临着人地资源紧张和极大的人口压力。中央应制定鼓励生育政策的基本框架和原则,各地政府可根据当地的生育率以及老龄化程度,制定地方性的人口政策。这样不仅能促进人口发展的地区均衡,而且可总结各地试点经验,为下一步大规模实施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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