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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我们关注的经济法二流警探 治话题


更新日期:2016-12-27 01:13:50来源:网络点击:662436
摘要 2016年即将过去。这一年,新法的制定、颁布主要是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网络安全法》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并施行、《电子商务法》审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2016年即将过去。这一年,新法的制定、颁布主要是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网络安全法》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并施行、《电子商务法》审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而在经济新常态和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破产重整、债转股、农地“三权分置”、金融制度创新、网络经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产权保护等话题,则是相应的法律热点。此外,百度竞价排名、宝万股权之争、滴滴优步合并等事件的发生,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在这一年里,围绕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法律事件和热点话题,我们组织、约请了各方面的专家、学者撰文或发表看法,从法律角度分析、解读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这里,通过回顾他们的精辟思想之见,来一起回味我们一年的经历、思考,期望来年的法治进步。

宏观经济研究院常修泽:

  这是一份难得的关于产权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改革在这方面的一个宣示,也是向人民做出的一个承诺。从中国改革史长河来看,如果真能得到落实的话,可能会成为2016年中国改革的一个重大事件。

  关于产权保护的意义,可从三个维度来评价:一从制度基石维度;二从现代文明维度;三从恒产恒心维度。产权保护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只有对产权予以严格的保护,才能稳定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预期,规范并保障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产权保护法治化,有三个关键命题:以公平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严格依法保护。中央的文件只是顶层设计,顶层设计不能替代法律。我们国家是个法治国家,既然依法治国,就应该严格依法保护产权,把推进产权保护的法治化作为“根本之策”。

保险公司作为财务投资者进入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此众多的保险资金进入二级市场,尤其是不断发生“举牌”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交易,引起了资本市场对保险资金大规模介入是否“合规”的空前反应。我国保险业监管机构不能再犹豫,应当采取以下积极措施:第一,严格规范“万能险”产品,彰显其保险功能而弱化其理财优势。第二,严格限定保险公司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从严解释保险公司投资控股“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第三,明确限制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转让或质押其所持保险公司的股权之一部或全部。第四,严格管束保险公司投资上市公司的行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缪因知:

  在目前的宏观经济大背景下,宝能系对“中国制造”龙头企业的狙击,可谓把实业家和金融家谁该说了算的争议推向高潮,并由此引发了政府部门的强势“围观”。证保监管固然进入了趋严的周期,但这只是结合市场节律变动做出的调整。就险资而言,目前的趋势可能是令其回归“用脚投票”的消极投资者本位,即只在二级市场根据上市公司投资价值买卖,而不干涉上市公司治理、不谋求控制权。

创业创新热忱。因此,如何设置一个既鼓励金融创新又能控制和防范风险的监管机制,是整个社会都必须思索的事情。

  P2P网贷的风险整治工作具体而细微,显然无法考虑那么长远,但仍然需要做的是,建立对P2P网贷的长效监管机制。

  厦门大学法学院毛海栋:

  众筹能够为那些存在资金缺口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创新、创业和创意项目,有助于提高就业率和促进经济增长。为此,许多国家通过修改证券法,为证券型众筹的发展提供制度空间。

  应在众筹发行的核准或注册要求方面作出豁免规定,这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证券法》作出修改。众筹豁免的具体条件、对众筹发行人和众筹中介的规制要求,则可授权中国证监会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确定。

  众筹中介在平台上建立交流渠道,保持开放、透明、中立的信息交流和讨论,发挥“大众的智慧”,低成本地实现减少欺诈和提高透明度的目标,将会成为众筹豁免发行制度成功的关键。

银行法、信托法、保险法、证券法等立法资源,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议国务院抓紧清理现行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某些条款。

  互联网金融的崛起与发展是金融市场创新的组成部分。但是,互联网金融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建议国务院出台文件,专项部署加强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北京大学法学院彭冰:

  我国目前在立法上,尚未对银行卡非授权交易的损失分担机制进行规定,法院在实践中不得不采用传统民法原理来处理非授权交易纠纷中的损失分担问题,这对持卡人极不公平,也不合理。

  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呼声日渐高涨的今天,通过立法确立以持卡人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导向的非授权交易损失分担制度,有其必要性,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如能得到实现,也无疑会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一个最好示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

  《食品安全法》第131条和第148条规定的网购食品致害消费者的责任规则,与其所借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和《侵权责任法》第43条相比较,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不仅补充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漏洞和不够明确的问题,而且采取更为严厉的责任形式保护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食品致害消费者,具体的责任分担规则有五种:产品责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附法定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附约定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不合规的连带责任,明知或者应知的连带责任。

  网购食品致害的赔偿责任确定,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滴滴出行。滴滴收购优步的交易明显属于《反垄断法》调整的经营者集中情形。滴滴和优步在网络出行服务市场中占有着很强的市场地位,一旦两者完成交易,它们必然在这些市场显著增强支配能力,进而影响市场竞争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

  互联网市场竞争日趋复杂激烈,涉及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纠纷和案件不断增多。互联网行业已经出现了垄断问题,对这些垄断行为如果不及时进行有效规制,将会对行业发展和消费者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有一种意见认为,互联网行业发展的特点就是垄断竞争,甚至有人认为,互联网行业根本不需要反垄断。实际上,互联网市场中的垄断现象已见端倪。某些领域已经呈现一家独大、寡头垄断的状态,一些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令人担忧。有的并购大幅提高了市场集中度,甚至几近垄断整个市场。有些互联网行业巨头大肆收购潜在竞争者,许多有潜力的中小企业在崛起之前就被消灭了。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企业创新的内在驱动。发挥竞争监管的作用,就是要通过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加强反垄断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励互联网行业创新发展,保障互联网企业通过有序竞争实现创新。

(原标题:2016我们关注的经济法治话题)

(责任编辑:DF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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