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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甘霖娘 ”修法争议:经营权是债权 还是物权?


更新日期:2016-12-20 06:26:14来源:网络点击:658624
摘要 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中要求,细化和落实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办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今年10月,中央出台《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下称《意见》),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变的基础上,顺应农民的意愿,将流转土地上的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意见》除了对确权颁证进行部署外,还提出了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构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等,但有法律专家介绍,作为改革的“集大成者”,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仍存争议。

  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中要求,细化和落实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办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

  按照惯例,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之后,将要召开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央视12月19日报道,农业部最新统计,作为“三权分置”推进的基础,目前,全国已经有7.5亿亩土地完成确权颁证,接近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60%,并计划在2018年全部完成。

  今年10月,中央出台《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下称《意见》),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变的基础上,顺应农民的意愿,将流转土地上的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

  《意见》除了对确权颁证进行部署外,还提出了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构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等,但有法律专家介绍,作为改革的“集大成者”,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仍存争议。

银行会愿意对一份合同进行抵押贷款。”谢鸿飞说。

  即使土地经营权被确定为一种用益物权,“如果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方经营不下去了,如果没有政府平台提供担保,银行也很难处置用于抵押的土地经营权。” 谢鸿飞说。但他认为,土地经营权仍应体现为一种用益物权,“否则改革就失去了价值”。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修法时,可以直接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增加一节,用以规范土地经营权,其中就应包括土地经营权的地权发证和不动产登记制度等。

  其中还应规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孙宪忠认为,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人范围应该予以扩大,包括承认和保护非本集体成员、城市资本成立的农业公司等。

  《人民日报》近日报道,截至2016年10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174.9万家。目前全国共有18个省(区、市)开展了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认定了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近4万户。

(原标题:“三权分置”修法争议:经营权是债权,还是物权?)

(责任编辑:DF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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