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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要避免“被加班” 劳动法和工会要发力


更新日期:2014-01-08 11:19:09来源:网络点击:4080

  日前有网友爆料,四川遂宁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强迫员工签自愿放弃节假日的承诺书,愿意签的就留下,否则就请离职走人。这份承诺中出现如下条款:“在公司有需要统一安排的情况下,个人无任何理由和条件及原因拒绝公司统一安排;我愿意放弃星期天、节假日(春节假日除外) ,坚持下午不定时下班(根据公司需要加班1-2个小时,甚至更长时间),迟到一分钟罚130元;我自愿将每月实领工资的30%押在公司,押满两万为止。”有媒体记者找到这家公司的负责人证实了事件,但负责人还振振有词地说,协议的签订基于自愿原则,“也不勉强谁”。好像只要是你情我愿的自由买卖,就可以他喜欢怎样来就怎样来。

  从表面上看,这件事非常简单,就是违反《劳动法》。法律并不如公司负责人理解的那样,只要是老板和员工“你情我愿”就可以签下来,因为所有雇佣关系都受到《劳动法》的约束。例如要求员工周末不放假,那么加班时间就必然会超过《劳动法》中“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和每周工时“不超过44小时”的规定了。押两万工资用来惩罚迟到的做法,明显有拖欠工资之嫌;假考勤为名,可见情节还相当恶劣。对于一份充斥了这类条款的协议,即使员工签了,按照《劳动法》也不能执行。

  然而,问题可能就出在《劳动法》执行得如何之上。这件事能捅出来,不过是因为有不能接受如此霸王条款的员工愤然离职。如果当时所有员工都哑忍,签下了协议。这件事外界还有可能知道吗?然后,不妨再想一想,在当今中国,面对这种悍然违反《劳动法》的单位,哑忍的人多,还是愤然离职的人多?可能有人会说,打工仔肯定要受气的了,难道发达国家的打工仔就不用受气?诚然,受雇者相对弱势,这也正是为何要用法律保护他们的原因。值得追问的是,这样明显不合法的条款居然敢拿出来,公司的法律顾问哪里去了,更重要的是,拿给员工签之前不用征求工会意见吗?工会哪里去了?要被诘问“哪里去了”的名单可以列出一大串,名单上的部门和组织的不作为,结果就是劳资矛盾无法有效疏导;劳资不能讨价还价,就只好最后撕破脸来了一次总爆发。

  因此,从深层次里看,这件事之所以引起关注,并不是因为它希罕——在这个年代,“被加班”、“被志愿”的事多了去了,劳动者们还有什么千奇百怪的事没见过?很多工作出现“你不愿干还有大把人愿意干”的情况,面对颐指气使的老板,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很多事情只能打落门牙和血吞。大家还讨论这件事,主要是因为这间公司的行为相当“奇葩”,当其他一些企业以潜规则的方式来剥削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时,这家公司居然如此凶狠,白纸黑字地要员工签这样的协议。为何?

  想尽办法压缩成本、提高利润乃资本的本能,免费加班当然让老板垂涎。在这种背景下应该如何保护劳动者?事件中的公司因过犹不及而自找麻烦,但其行径清楚地说明了如果资本在逐利的过程中没有遇到任何平衡力量的规范,贪婪将诱惑其越过雷池,最后连潜规则也不满意,甚至希望变成成文协议。要避免更多人“被加班”,劳动法和工会不能只是名义上存在。

(责任编辑:DF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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