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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注册制改中湾国际 革的三点建议


更新日期:2013-12-09 01:39:54来源:网络点击:3667

  近期,注册制话题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借鉴而不照搬国外成熟市场经验,从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大改革力度,创新推进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宜早不宜迟。

  第一,不是不要审核而是应当改变审核方式实行前置审核。现有发审委可以保留,但职能应当转变、审核方式应当改变,对原先的最终审核改为前置审核。对所有IPO排队企业进行合规性的前置审核,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产能过剩或即将过剩的行业的企业上市申请不予批准,企业不用为上市开支花不必要的冤枉成本;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创新性、成长性的企业包括中小企业,盈利达到上市基本要求、募投项目规模合理的,审核同意报监管部门审查,发给预核通知书,进入上市注册程序。

  第二,应当明确发行定价的基本原则,彻底改革新股发行定价机制保障市场公平。一是应明确规定一般成长型企业IPO融资总额控制在发行前企业净资产的1至2倍,创新型、高科技企业上市融资总额可适当放宽,但其融资总额最高不超过发行前企业净资产的4倍,因为企业成长有其客观规律,企业确能做强做大,今后也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再融资解决发展资金问题,要防止企业通过上市骗钱、“烧钱”浪费宝贵的金融资源;二是进一步明确IPO定价的基本原则,现在不少银行股、地产股股价在净资产附近,新股发行原则上应以净资产值为依据公开发行,真正高成长性、有持续高增长能力的企业发行股票可以适当溢价,但发行价应掌握在每股净资产值的3至5倍,且需经过发审委和证监会的严格审查。在这个原则指导下,具体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这样,现在排队的700多家拟发行上市的企业,多数企业融资额就可控制在1亿或2亿,即使一年多时间全部发行上市,也在市场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第三,规范前置审核程序,发行人、中介机构对企业上市信披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一是企业经上市辅导通过中介机构审查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上市申请材料,同时进行全面、真实的信息披露;二是发审委对企业上市材料进行审核形成意见报证券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将审核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是企业凭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进行企业上市的注册登记;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自主选择结合,确定企业发行上市时间。与此同时,进行两项配套改革:一是发行人、中介机构对企业上市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取消一些繁文缛节、取消实际效果不大的对企业没完没了的一次又一次的财务检查;二是改革现行保荐人制度,负责财务和法律法规审查的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承担责任、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承担保荐责任,不再另搞保荐人制度增加食利阶层。

  实际上,注册制改革并没有那么复杂,只要立足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立足于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来发展资本市场和让他们公平分享发展成果,我们就一定能创新打造出科学公平的世界一流的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方式。

(责任编辑:DF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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