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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仲裁公信力 需要遏制虚假葛花的作用与功效 仲裁


更新日期:2019-04-10 03:33:53来源:网络点击:1356124

  报载,近日,司法部组成8个调研组,分赴8个省(市)开展调研,全面了解15城市仲裁工作开展情况。在各地调研中发现,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国家全面对外开放,仲裁工作面临着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仲裁发展秩序不规范、仲裁国际竞争力不强、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支持保障不到位等新情况新问题,影响了仲裁作用的发挥,制约着仲裁公信力的提高。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依据仲裁裁决执行规定,案外人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人民法院将严格审查,确认其主张是否成立。

  虚假诉讼与虚假仲裁像是一对孪生兄弟,不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更加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对虚假诉讼的高发,最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专门增设“虚假诉讼罪”,加强了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我国法律规制在虚假仲裁案件中尚存缺位,部分案外第三人遭遇虚假仲裁后,难以得到救济。

  近年来虚假诉讼类行为涌向仲裁领域,出现了当事人恶意串通、利用虚假仲裁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破坏了仲裁秩序,严重损害了仲裁制度的公信力。虚假仲裁近年之所以高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虚假仲裁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而变得有利可图;另一方面 ,仲裁的保密性、不公开性,仲裁当事人的自治性、仲裁程序对案外第三人的封闭性,仲裁庭的中立性和证据判断上更大的裁量权,以及仲裁的一裁终局性,使得虚假仲裁更易于泛滥,且难以有效规制。

  仲裁本是一个很好的纠纷处理制度,虚假仲裁频出,有必要从法律层面构建针对虚假仲裁的纠错和救济途径。一方面,应在立法层面弥补法律法规缺位。有必要修改《仲裁法》,增加第三人撤销仲裁、执行异议、申请不予执行等制度。另一方面,应扩展虚假仲裁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有效打击利用虚假仲裁行为。同时,应当将严重违背仲裁制度、利用仲裁制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恶劣行为纳入刑事制裁的范围,以便进一步保护仲裁制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DF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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