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2018年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上提出,为解决中国经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将加快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10月1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秘书长彭华岗在2018年前三季度央企经济运行情况发布会上也回应了“竞争中性”原则。
央行和国资委官员的公开讲话带火了“竞争中性”。除此之外,所有制中立和改革乘数效应也受到关注。竞争中性、所有制中立、改革乘数效应是什么?它们被提出对中国经济发展有何意义?澎湃新闻记者就此采访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崔凡、上海社科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副所长胡晓鹏及东方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邵宇。
澳大利亚模式竞争中立的核心内容是要将国有企业作为普通企业对待。国有企业可以正常参与竞争、追求利润,同时还需维持正常的商业回报率,但不得利用国有身份谋求资源倾斜或政策优惠等额外好处。
此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09年启动对竞争中性的研究,指出竞争中性包括企业经营形式、成本确认、商业回报率、公共服务义务、税收中性、监管中性、债务中性与补贴约束、政府采购等8方面标准。
2012年5月,在美国举行的TPP协定(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第12轮谈判中,美国正式提出增加国有企业的专门章节。不过这一协定被认为是淡化竞争中性,将重点转向对国有企业的竞争限制。
对于竞争中性的提出,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崔凡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说明中国在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企的问题上“松了一个口”,竞争中性有望成为目前各方面争端得到调和的解决方案。“竞争中性的概念是别的国家提出来的,他们提出来的,如果中国能做到,中国在国际讨论中更容易让大家接受。”
他认为,长期以来,国内存在两种态度,一是认为只要有国有企业存在,公平竞争就无法实现;二是只愿泛泛而谈一视同仁,不愿落实竞争中性的具体要求。“对这两种态度我们都不赞成。”
崔凡表示,国企改革的方向和竞争中性的要求是一致的,关键在于能否将对国企的改革落实到竞争中性所要求的具体规范上,不给国企额外的竞争优势。“竞争中性提出的债务中性与补贴约束、政府采购等等,这是国企改革中值得进一步探索的问题。竞争中性的要求是不是符合我们的国情,这些问题大家也可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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