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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竞争中性”营造公平市核舟记译文 场环境


更新日期:2018-10-16 06:38:34来源:网络点击:1208192

  近期,因民营企业在经济环境日趋复杂时遇到一些困境,关于在政策、融资等层面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呼声日甚。

  日前,央行行长易纲在2018年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上发言时表示,下一步,为解决中国经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中国将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在今年8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亦强调要抓紧解决当前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对国有和民营经济一视同仁,对大中小企业平等对待。

  “竞争中性”原则在国际上最早于上世纪90年代提出,目的在确保公共企业与私人企业平等竞争。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后来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在国企与非国企并存的情况下,确保国有企业与政府部门间的联系不给国有企业带来额外的竞争优势。

  此前,中国官方有过多次“内外资一视同仁”“国企、外企和民企一视同仁”的表述,这些表述与“竞争中性”原则在精神上是一致的。不过,“竞争中性”并非泛泛而谈的“一视同仁”,而是有具体标准与含义的,OECD确认的“竞争中性”的内涵包括:企业经营形式、成本确认、商业回报率、公共服务义务、税收中性、监管中性、债务中性与补贴约束、政府采购等八方面的标准。

  用“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实际上就是为公平、公正市场发育成长创造环境,使市场主体各归其位、优胜劣汰,实现和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确立“竞争中性”原则的目的,在于通过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共企业与私人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来确保市场的公平和公正,由此保证价格等一系列市场信号的准确和畅通,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般而言,在国企与非国企并存的市场环境下,如果人为干预使得某些或某类市场主体享有市场竞争以外的附加优惠,则会扭曲市场价格信号,阻滞市场机制的运行,以致形成优不胜、劣难汰的结果,进而扭曲整个经济结构。不得不说,在过去不短的一段时间内,国企存在政策和获取资源等方面的便利,让部分行业其他市场主体处于竞争劣势。

  近年来,受益于国家层面对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视,非市场化的因素日渐减少。于国企和民企而言,随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民营资本正逐步进入此前的垄断性行业,包括电力、能源、通信甚至军工;至于外资,今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决策层一再承诺中国将扩大开放,包括放宽诸多行业外资持股以及降低关税等,日前备受关注的宝马收购华晨宝马25%股份即是其例。

  可以说,中国市场发育与成长的关键就是建立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公平竞争的体制和机制。有了这样的体制和机制,经济结构就具有自适应市场变化的弹性,就会在体制和机制上避免出现越调节越扭曲的现象,而建立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竞争体系的前提之一,就是落实“竞争中性”原则。当然,实行“竞争中性”原则不是为了适应而适应,而是首先有利于中国市场发育与成长,有利于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国际上有些规则的制定过于偏重限制国企,甚至在一些国家出现专门有针对性地限制中国国企的现象,偏离了“竞争中性”的标准。目前世界贸易组织法的规范本质上是“所有制中立”,不允许各成员政府专门针对其他成员的特定所有制的企业采取歧视措施,因此也呼吁在未来国际贸易中,各国应坚持世贸组织“所有制中立”的传统。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DF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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