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楢山节考 评论:大病医保“扩容”更需要“提质”


更新日期:2014-02-11 01:32:54来源:网络点击:13213

  ■焦点观察

  在保障范围上,尽量应保尽保,在保障标准上,花费越高,报销比例也应越高

  今年,我国将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医保试点。国务院医改办昨天公布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各省要全面启动或扩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减轻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2月9日《新京报》)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政策的发展,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已有较大提升。但因大病而出现的致贫返贫现象,仍然存在。在这个背景下,国务院医改办要求大病医保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全覆盖,无疑是大病医保政策扩容的又一利好消息。由于全国已有25个省份制定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这一目标的完成相信难度并不大。而从更长远看,相较于“扩容”,大病医保更面临着“提质”的任务。

  大病医保的资金多寡,直接决定了保障的水平。目前大病医保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居民医保筹集资金或历年结余基金,参保人员无需额外缴费。这意味着大病医保的保障程度,直接受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保障水平的影响。就试点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正因为后者结余资金不多而面临大病医保难以落实的尴尬。鉴于此,有必要将大病医保这一新因素纳入居民医保额度的设定,以此重新厘定参保金额。具体情况,可参考一些先行试点地区的报销情况。只有资金来源问题解决了,大病医保才真正有可执行的保障。

  大病医保的保障标准也需要重新审视。目前纳入大病医保的疾病已达20种,基本可以涵盖一些常见的大病。但是,一些罕见性的大病或是常年性的慢性病,由于医治难度高、治疗费用高,同样亟须大病医保的保障。以此而论,大病医保,其实应该对应的是费用之高,而非疾病之大。只有真正从费用的角度来确定大病医保的保障标准,按照费用划分而非疾病划分,才能尽可能做到应保尽保,杜绝因病返贫致贫现象,也更加契合大病医保的政策初衷。这应该是大病医保向纵深发展,必须要逐步加以解决的难题。

  大病治疗出现的异地、跨区域治疗的几率更高,民众对于“一站式”的异地结算的需求,自然也更强烈。而现今条件下,异地结算难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这直接影响到大病医保的保障质量。此次国务院医改办也要求商业保险机构要利用全国网络优势,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异地结算等服务。这方面,仍需要各地在和商业保险机构合作的过程中,加强对于商业机构的监管,提升保险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大病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城乡居民因病致贫的社会现象,它实质上是一项服务性的民生工程。明晰这一点,要求各地政府在落实过程中,必须将大病居民和家庭的核心利益摆在第一位,在保障范围上,尽量应保尽保,在保障标准上,花费越高,报销比例也应越高,在报销手续上,应做到怎么便民怎么来。以此审视,尽快实现大病医保的全覆盖,并加速大病医保的“提质”,才能真正提升大病医保这一善政的含金量,兑现高水平的全覆盖。

(责任编辑:DF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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