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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珠海市气象局 领罚一次 天目药业虚假陈述索赔进行时


更新日期:2013-12-04 01:21:44来源:网络点击: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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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A股市场,因为信披问题被证监会处罚的公司不少,但是每隔两年被处罚一次的,确实凤毛麟角。在二千多家上市公司中,有被处罚记录的“三进宫”者,又新添一家天目药业(600671),该公司仅次于天津磁卡(600800),成为第二家三次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

  补充协议披露不及时收处罚告知书

  2013年11月8日,天目药业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称公司在2013 年 11 月 6 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3]14 号).

  证监会认定:2012 年 3 月 20 日,天目药业与杭州誉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天目保健品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铁皮石斛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有关内容属于“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而天目药业是 2012 年 7月 26 日才对此协议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天目药业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拟作出以下处罚:1、对天目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2、对章鹏飞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3、对范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对朱容稼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虽然此次证监会下达的仅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是知名证券维权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分析称,根据事先告知书天目药业被处罚已经“板上钉钉”,其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已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对此,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两年领罚一次此为“三进宫”

  事实上,这已经是天目药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的第三次行政处罚。

  历史资料显示,该公司前二次被罚分别在2009年2月和2011年1月,加上本次,共有三次。天目药业的问题爆发频率也十分规律,从2009年起,每两年就要被处罚一次。在二千多家上市公司中,有被处罚记录的“三进宫”者,天目药业仅次于天津磁卡。

  2009年2月21日,天目药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内称: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间,天目药业向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资金资助累计1.23亿元,未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和67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3条所述的虚假陈述行为,故中国证监会对天目药业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2011年1月,证监会第二次针对天目药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通过浙江天目保健品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关联方浙江现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提供资金资助累计4,000万元,未按规定予以披露。二、通过民生银行萧山支行银行账户直接向控股股东关联方现代汽修提供资金资助2850万元,未按规定予以披露。三、向控股股东关联方山东现代物流中心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资金资助1,100万元,未按规定予以披露。四、向控股股东关联方杭州富鼎投资有限公司拆借资金2,000万元,未按规定予以披露。五、通过杭州品上广告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关联方现代汽修提供资金资助,未按规定予以披露。六、通过杭州骁日新特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关联方现代汽修提供资金资助,未按规定予以披露。对此证监会作出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的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

  前两次处罚受损股民均错失索赔良机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证监会此前两次处罚天目药业,但是公司付出的违法成本却极为低廉。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律师表示,前两次处罚,证监会每次对公司开出的罚单,罚金都是四十万元。“违法成本太低了,这是公司”一错再错、屡教不改“第三次面临处罚的重要原因!”历律师进一步指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起诉索赔,在一定程度上更加”纵容“了公司变本加厉、继续违规。”

  厉健律师表示,天目药业民事索赔案件的管辖法院是杭州中院,该法院在证券民事赔偿方面的审判、调解经验非常丰富,处于全国领先水平,投资者获赔的成功案例包括杭萧钢构案(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榜首)、中捷股份案(投资者获赔1830万元)、数源科技案、新嘉联案等。

  遗憾的是,此前天目药业被处罚两次,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没有及时起诉,错失挽回损失的机会。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

  天目药业因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间向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资金资助累计1.23亿元,未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于2009年2月21日被证监会作出处罚;又因2007年6月至2009年4月间被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累计占用资金1979.5万元,且未按照相关规定在2007年中报与2007年年报予以披露,于2011年1月29日被证监会处罚。如今再次因信息披露违法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属于典型的“一错再错、屡教不改”。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天目药业股票历史成交显示, 2012年5月22日最高成交价11.98元∕股,2012 年 7月 26 日收盘价9.99元∕股,2012年12月4日最低成交价仅7.1元∕股,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天目药业虚假陈述行为,确定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2年3月20日(即签订《补充协议》之日);虚假陈述更正日为2012年7月26日(即公告《补充协议》之日)。故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2010年3月20日至2012年7月26日间曾买卖过、并在2012年7月2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天目药业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记者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天目药业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责任编辑:DF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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