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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拯救jcrew “被骗”的陈满,报警优于任何私力救济


更新日期:2017-02-27 13:37:33来源:网络点击:691270

原标题:?拯救“骗局”中的陈满,报警优于任何私力救济

刑诉法第108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文/欧阳晨雨(学者)

近日,媒体报道了冤案获赔者陈满,疑似陷入维卡币投资骗局的消息。

尽管,现在还不能断定,这是一起投资骗局,但从“蛛丝马迹”看,的确不无“非法传销”嫌疑。陈满的上百万投入,很有可能“打水漂”。而这些钱,基本是之前国家赔偿所得。

由此,也不禁让人担忧,赵作海的“抄水表”经历,可能在他身上重演。

对于陈满的尴尬处境,其家人认为有人“知情不报”:“在3个月前就知道了陈满被骗”,“但没有一个人把陈满被骗的消息告诉我们这些亲人”,“如果陈满那时候就被亲人们拉住,他肯定不会陷那么深,被骗那么多钱”。

事情真相究竟如何,尚未水落石出。但可以确定的是,无论是提醒陈满本人,还是告诉他的家人,都还只是一种“私力救济”的方式。

这种“拉袖子”的“中国式解决之道”,将希望寄托于自己劝说便可让受骗者迷途知返。可对于“真的是十头牛都拉不回来”的“被洗脑者”,这种招数其实并不管用。

况且,就算陈满能恍然大悟“悬崖勒马”,当即停止自己在维卡币上的投资,但已经蒙受的经济损失,又如何来挽回呢?那些涉诈骗的人员,又如何尽数归案呢?根本上,还是得依赖法律途径。之前,位于成都三圣乡的“四川开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是人去楼空,这需要警方去“追寻”。

其实,最佳的“止损”及“补牢”办法,就是当即“报警”,借助“公力救济”。所谓传销活动,是法律严禁的非法活动。刑诉法第108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至于其他人员,亦有相关的职业道德准则。他们理应在知情的第一时间,就把疑似线索报告给公安机关,而不是继续充当“私家侦探”角色,看着损失由“40多万”变成了“一百几十万”。公安机关则应立案调查,追捕犯罪嫌疑人,替受害者挽回损失。

陈满出狱了,只是人生重启的第一步,眼前的路不无“风险”。了解法律、依仗法律,才不会再现赵作海的波折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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